云南省司法厅
2018年8月30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6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全省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或对外公示的本地区《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应以此为准,对于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条件不得做任何增减、删改。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申请人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6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六、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九、十五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
全省各州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审核该行政许可事项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8.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最多跑一次”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在线预审、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省司法厅作出许可决定后方由申请人提交原件材料至受理申请机关(即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到省司法厅)核验并领取结果,即只用跑一次。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认定为“不良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司法部颁发 | 材料要求: 1.提交材料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 2.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 提交材料第4、7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1、2; 4.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 2.提起执业申请; 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实习考核意见 | 1份 |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核发 |
3 |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 1份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
4 | 档案存放证明 | 1份 | 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出具 |
5 | 申请人申请执业前有其他职业经历的,应当提交离职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工作部门、单位出具(从原单位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 |
6 |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 1份 | 原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7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1份 | 拟执业机构出具 |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人系在编教师或科研人员且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所在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 1.提交材料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 2.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 提交材料第1、6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2、3; 4.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 2.提起执业申请; 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 1份 | 教育部门颁发 |
3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 1份 | 司法部颁发 |
4 | 实习考核意见 | 1份 |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核发 |
5 |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 1份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
6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1份 | 拟执业机构出具 |
(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人系在编人员且在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 2.提起执业申请; 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4.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正装、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
2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 1份 | 司法部颁发 |
3 |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 1份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
4 | 安排申请人至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任命文件或调动文件 | 1份 | 拟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四)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人系所在工作单位在编人员且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1年以上并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出具 | 材料要求: 1.提交材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 2.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3. 提交材料第1、4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4、5; 4.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正装、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 2.提起执业申请; 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 1份 | 司法部颁发 |
3 |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 1份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
4 | 所在工作单位向省司法厅出具的《XX单位关于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 | 1份 |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
(五)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人系所在工作单位在编人员且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1年以上并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所在国有企业出具 | 材料要求: 1.提交材料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 2.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提交材料第1、4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4、5; 4.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正装、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 2.提起执业申请; 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 1份 | 司法部颁发 |
3 | 身份证(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 1份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
4 | 所在工作单位向省司法厅出具的《XX单位关于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 | 1份 | 所在国有企业出具 |
(六)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省内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转出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执业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1、2、3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6;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拟转入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 1份 | 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 |
3 | 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1份 | 原执业机构所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七)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我省拟申请至省外)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按照拟调入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预调入申请材料 | —— | —— | —— | 所需材料须向拟调入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
2 | 与原执业机构“三清”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 | 原执业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提交材料第2、3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6. 办理流程: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提起注销申请,并于10内将所有材料原件及原执业证书上交受理审核机关(如需打印注销决定,可以省厅许可后直接到州市司法局打印) |
2 | 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1 |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八)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省外拟申请至我省)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拟转入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1、2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6;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本人律师账号(选择在云南省未取得执业证书); 2.提起执业申请; 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1份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3 | 按新申请执业类别提起执业申请 | 参照本指南 | 1份 | 参照本指南 |
(九)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所在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系在编教师或科研人员且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并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所在单位出具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1、3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3、6;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 1份 | 教育部门颁发 |
3 | 与原执业机构“三清”证明 | 1份 | 原执业机构出具 |
4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十)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2、3、5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1、6、2.;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1份 | 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出具 |
3 | 与原执业机构“三清”证明 | 1份 | 原执业机构出具 |
4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5 | 律所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
(十一)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2、4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1、2;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1份 | 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出具 |
3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4 | 律所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
(十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2、5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3、2;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所在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系在编教师或科研人员且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并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1份 | 所在单位出具 |
3 | 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 1份 | 教育部门颁发 |
4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5 | 律所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
(十三)公司(公职)律师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4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2;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正装、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关于安排申请人至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任命文件或调动文件 | 1份 | 拟申请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3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4 | 律所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拟转入的执业机构出具 |
(十四)专职、兼职、法援、公司律师变更为公职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出具(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2、3、4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4、5、7;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正装、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3 | 申请人系本单位在职人员且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并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的证明材料 | 1份 | 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出具 |
4 | 申请人曾为专职、兼职律师的,还需上传与原律所“三清”证明材料 | 1份 | 原律所出具 |
5 | 所在工作单位向省司法厅出具的《XX单位关于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出具 |
6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十五)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律师变更为公司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与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所在单位(执业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1、提交材料第2、3、4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4、5、7; 2.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正装、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核验领取结果。 |
2 | 申请人系本单位在职人员且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并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 | 1份 | 所在国有企业出具 |
3 | 申请人曾为专职、兼职律师的,还需上传与原律所“三清”证明材料 | 1份 | 原律所出具 |
4 | 所在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出具的《XX单位关于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函》 |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所在国有企业出具 |
5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十六)注销律师执业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材料 | 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执业机构出具 | 材料要求:提交材料第1、2、项样式文本参照附件7、8.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人账号提起注销申请; 2. 自提起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所有材料原件及原律师执业证书交原执业机构所属州市司法局(如需打印注销决定书,可在许可后直接在州市司法局打印) |
2 | 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扫描件PDF格式 | 1份 | 原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3 | 原律师执业证书 | 原件 | 1份 | 司法行政部门颁发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20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14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所有申请事项均需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办理,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二)受理
1.省司法厅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08:30~12:00、下午02:00~06: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08:30~12:00、下午02:00~06:00。
2.临沧市司法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08:30~12:00、下午02:30~06: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