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规划重要的实施手段。
具体说,就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耕地用途管制
2021年新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耕地用途管制的主要手段,就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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