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通〔2024〕20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5:47:2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thjj/2024-00168  发布机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5-21 15:47:24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临沧市“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实际,系统调整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现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成为全省绿色引领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区和示范区。

二、调整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持稳定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二)依法依规,持续优化

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应科学论证后更新。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与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三)立足实际,突出分类准入

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强化刚性约束,结合实际突出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锚定2035年基本建成现代化临沧的战略目标,综合考虑发展趋势和发展条件,以改善临沧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主线,分析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结合临沧市实际和“十四五”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确保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系统更新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完善与临沧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形成与云南省省级协调统一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研究报告。

四、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调整后,全市环境管控单元由70个调整为74个,增加4个。

优先保护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占比由43.21%调整为43.01%,减少0.2%。

重点管控单元:由38个调整为42个;面积占比由14.05%调整为6.16%,减少7.89%。

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占比由42.74%调整为50.83%,增加8.09%。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市级层面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等文件更新情况,对总体管控要求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共23条。

各县(区)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二)强化成果应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管理平台。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的应用。各县(区)政府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实施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大数据智能化管理水平,保持技术队伍稳定,规范动态更新、定期调整成果的科学论证和审查工作,保障成果质量。

附件:1.临沧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4.各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附件2

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县(区)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1

临翔区

3

46.89

6

8.16

1

44.95

2

云县

3

35.87

6

7.56

1

56.57

3

凤庆县

3

44.78

6

5.08

1

50.14

4

永德县

3

39.97

5

8.92

1

51.11

5

镇康县

3

44.46

5

5.06

1

50.48

6

耿马自治县

3

39.36

5

5.44

1

55.20

7

沧源自治县

3

45.79

5

5.84

1

48.37

8

双江自治县

3

53.78

4

1.82

1

44.40

全市

24

43.01

42

6.16

8

50.83

附件3

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领域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和前提,合理确定承接产业转移重点,禁止引进环境污染大、资源消耗高、技术落后的生产能力。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2.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项目审批严格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相关政策,严管严控新增电解铝和工业硅产能。

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列入《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4.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澜沧江、怒江临沧段相关管控要求,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加强对河湖周边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管控。

5.落实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6.临翔区及7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定规划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澜沧江和怒江临沧段水系生态保护,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重点水域禁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加强南汀河等河湖流域范围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深入推进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确保各考核断面水质稳中向好,持续保持优良。

2.严格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影响水质活动的行为,确保饮水安全。

3.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4.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大环境污染物减排力度,到2025年,实现氮氧化物减排138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30吨,化学需氧量减排1594吨,氨氮减排238吨。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

6.严格管控受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和修复治理,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鼓励农药、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中重度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降低修复能耗。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重度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落实区域“减量替代”和“等量替代”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2025年比2020年削减6%。

8.到2025年,8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力争控制到20.5微克/立方米),确保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全市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或好于Ⅲ类)达100%,省控断面达到省级下达考核目标,无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全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临翔区)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力争达7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

环境风险防控

1.建立临沧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2.加强环境风险评估研究,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管理。

3.对怒江、澜沧江水系干流沿岸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4.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工程,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控外来入侵物种。

5.加强涉危涉重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三条红线”,完成省下达考核要求,降低水、土地、能源、矿产资源消耗强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

2.严守耕地红线,坚持集约节约利用,提升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和综合效益。持续推进水资源回用力度,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0%以上。

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

4.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得到有效控制,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断提升。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2.5%,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保持在55%以上。

附件4

各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临翔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临翔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临翔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

临翔区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开发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

2.优先引入符合《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并依托南汀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农业、林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南汀河生物产业经济带。

3.禁止布局污染严重的重工业,不宜布局原矿加工企业,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4.限制高耗水、高排水产业入驻,入园企业必须根据环保政策和区域环境容量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参照相关行业单位用地耗水指标和单位用地生产废水量指标确定入区企业用水量和废水量,入园企业尽可能做好工业节水和水的循环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园区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3.加大园区废水治理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

4.禁止高耗能、重污染的企业入驻,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源头治理,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杜绝超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减小能耗。

5.建立固废分类收集系统,危废暂存库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一般固废临时储存设施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处置。

6.调整能源结构,提倡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

2.加强产业基地内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对进驻产业基地内企业进行风险排查,掌握产业基地内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和生产情况。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推进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优先引进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量、市场需求良好,能耗低、污染轻,符合清洁生产的总体要求,在同类行业中万元产值耗水量较小或有明显节水效果的产业。严禁引进高污染企业,限制引进高能耗企业。

临翔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3.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规划新建第四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放限值。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5.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至2035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弃物环境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60%。

环境风险防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合理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对洗浴、洗车等行业实行特种用水价格。

3.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临翔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临翔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临翔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临翔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2.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2025年,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减少10%以上。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场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临翔区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云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云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云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

云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云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

2.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炼硫、炼砷、电镀、农药等进入园区。大气及水污染严重的企业禁止入驻园区。

3.不得引进无法解决水环境容量的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淘汰和限制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大的行业和产品。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

2.污水集中处理率逐年增加,2025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2035年达到85%以上。推动中水合理利用。

3.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废气达标排放逐年增加,2025年各企业废气达标排放率达100%。

4.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达到相关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5.加强已入驻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废气治理工艺采用稳定、可行的技术,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环境风险管控

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推进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鼓励企业进行产业链延伸,积极拓展下游产业布局,通过规划调整,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间能源、产品、固废等循环利用,集中处置,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3.鼓励企业积极进行节能改造、清洁生产等工作,促进企业自身进行绿色升级转型,从源头进行能源节约。

云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

3.不得在城市主导上风向新建、改扩建废气高排放企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云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到2025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35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云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云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云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云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2.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云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凤庆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凤庆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凤庆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

凤庆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凤庆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

2.严格环境准入,禁止新增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入园企业不能降低管控单元环境质量,避免环境风险,管控单元外新建、扩建污染型项目,需划定缓冲区域。

3.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废水和固废的贮存、处理设施,避开地下水防污性能较弱区域。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

2.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路线、装备、清洁能源与原料,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重点做好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削减、脱硫脱硝和挥发性有机物、异味等特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制定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合理确定产业规模、布局、建设时序。

3.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需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4.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工业废水要求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做到回用,减少外排。企业外排废水应达标排放。

5.建立固废分类收集系统,实现固废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90%;严格危险废物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

环境风险管控

1.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做好对园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3.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保障体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优化能源结构,加强清洁能源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积极开展生产废水的综合利用,提高废水重复利用,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技术研发型、创新型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园区的绿色循环化水平。

凤庆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不得在城市主导上风向新建、扩建废气高排放企业。

3.加快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化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到202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到2035年,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5%。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凤庆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凤庆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凤庆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管控要求,推动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退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大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加强污水治理与厕所革命衔接,积极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接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

3.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节水农业暨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项目,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逐步提高统防统治覆盖率。

环境风险管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4.87%以上,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2.到2025年,规模化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凤庆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至2025年,采矿权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10%,切实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化、保护化开发利用。

2.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4.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落实省、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凤庆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永德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永德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永德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永德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永德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不得在城市主导上风向新建、扩建废气高排放企业。

3.加快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化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永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到2025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永德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永德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永德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永德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鼓励建设大型建筑材料用矿产开采基地,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严格采矿权数量控制。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除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项目。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矿产能源发展区内严格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准入管理,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鼓励现有矿山企业通过改革生产工艺,更新设备,技术创新等方法,减少“三废”排放总量,降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永德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镇康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镇康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镇康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镇康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南伞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

2.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落实《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对入园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入驻。

3.不宜新布局原矿加工企业,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达到相关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3.对现有企业限期开展提标升级改造,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4.固废处置达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效益化”的要求,延伸企业产品自身产业链和企业协作产业链,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

环境风险管控

1.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指标的排放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企业入园。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园区污水回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0%。

镇康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加快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化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限制。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到2025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镇康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镇康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镇康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2.禁止开采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域地下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对地下水源地、生态或城市长远发展有影响、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3.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

4.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镇康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六)耿马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耿马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耿马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耿马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孟定核心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

2.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落实《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对入园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类企业或项目入驻。

3.不宜新布局原矿加工企业,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园区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现有企业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3.对现有企业限期开展提标升级改造,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鼓励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4.固废处置达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效益化”的要求,延伸企业产品自身产业链和企业协作产业链,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

环境风险防控

1.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指标的排放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企业入园。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园区污水回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0%。

耿马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扩建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放限值。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耿马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耿马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耿马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理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2.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耿马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沧源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沧源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沧源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沧源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永和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加工区布局。

2.不宜新布局原矿加工企业,确需建设该类项目应严格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达到相关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3.对现有企业限期开展提标升级改造,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4.固废处置达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效益化”的要求,延伸企业产品自身产业链和企业协作产业链,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

环境风险管控

1.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指标的排放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企业入园。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逐年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沧源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引导人口向城镇园区集聚,向文化汇聚地和休闲中心发展。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整治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限制。

3.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到2025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逐步推行“海绵城市”,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

沧源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沧源自治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沧源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2.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场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持续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沧源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八)双江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双江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双江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进行管理。

双江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进行管理。

双江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不得在城市主导上风向新建、扩建废气高排放企业。

3.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控制城镇人口发展规模。原则上不再扩大县城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点规模,合理引导现有居民点向城区集中。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取缔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扩建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

3.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适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环境风险管控

1.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项目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2.加强环境风险源识别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2.持续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区域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管控要求,合理采用以渗、滞、蓄、净、用、排为主的低影响开发措施。

双江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建有污水处理厂或治理设施,乡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3.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至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双江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的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双江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

2.严格控制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不再新建扩建500吨/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至2025年,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减少10%以上。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3.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改造。

环境风险管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3.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开展深入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4.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预警网络建设与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开展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强化风险防范。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2.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双江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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