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审〔2024〕32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2-19 11:27 信息来源: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沧源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报来的《沧源佤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经组织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沧源佤族自治县垃圾处理场位于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甘山,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生活污水由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相关指标标准后,通过在线监测站房废水总排口外排进入勐董河,污水排放量约为1.825万m3/a。

二、同意你单位在勐董河设置1个入河排污口,排污口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9°15′52.016″,北纬:23°11′52.255″。排污口分类为工矿企业排污口。

三、你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系统管理和维护制度,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四、你单位应在该入河排污口处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污水排放口图形标识,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经纬度坐标,排入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和监督电话(0883-2165008)等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标识牌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五、你单位应加强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此文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七、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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