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1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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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 利害关系各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2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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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有管辖权的大坝管理单位的同意意见书 | 利害关系各方 | 市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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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利害关系各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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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 利害关系各方 | 市水务局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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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利害关系各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6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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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 利害关系各方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7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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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市级 | 项目核准文件 | 发改部门或市级批准部门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