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供水价格机制,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农村供水价格是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供水工程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利用农村供水工程供应给农村用水户使用的经过处理、符合规定的水价格。制定农村供水价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兼顾农村居民承受能力、体现公益性原则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价格可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制定。
(二)公平负担原则。强化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和公共政策目标,区分不同用水类别,按照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
(三)公开透明原则。强化信息公开,制定农村供水价格要征求供用水双方意见,供水成本、定调价过程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农村居民公开,实现定调价过程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监督。
二、实行分类价格管理
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结合云南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对不同供水规模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一)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镇水厂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向农村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由州(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
(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设计日供水量1千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当地水情和用水特点、农村居民接受程度等,制定区域统一或分区域分类别供水指导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水价。
(三)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下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供用水双方以供水成本为基础,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
三、建立价格形成机制
(一)合理制定调整供水价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属性,清晰界定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边界,参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规范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农村居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供水价格。制定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一般由经营者通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农村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与所在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致。逐步建立原水价格与农村供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时,农村供水价格可同向联动调整。
(三)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经营者、村民委员会等,在征得用水户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户均用水量的一定比例提出意见。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地区,应明确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供水成本补偿范围,总体上不增加用水户负担。
四、强化政策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分类完善存量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具备定价条件的,要尽快完成价格制定工作,在项目运行初期可制定试行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农村供水价格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计量收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供水计量收费的指导,规范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农村集中式供水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其他农村供水工程应按要求配置计量设施,逐步取消包年、包季、包月或以户为单位等用水收费形式。
(三)落实保障机制。农村供水范围内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各地应当通过水费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提供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质、价格管理形式、水价标准、收费方式、水费收缴情况、举报投诉和服务咨询电话等信息,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水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逐步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主动参与对农村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营造支持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