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沧市水务局 >> 信息公开 >> 文件和解读 >> 正文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3-02-07 17:27: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wj111/2023-00009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2-07 17:27:13
 文  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云南省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加强对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共同推动新时代云南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69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水利厅会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重点领域

(一)水旱灾害防御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库库区内围垦、侵占库容;在河道、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蓄滞洪区内违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水工程及跨河、穿河(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等。

(二)水资源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建设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封井或者回填,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依法实施生态用水调度等。

(三)河湖管理方面。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围垦河湖或者围河围湖造地,非法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等。

(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库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采地下资源等;破坏、侵占、毁损有关水利设施;违法实施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等。

(五)水土保持方面。主要包括:违法造成水土流失,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行为,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等。

(六)其他方面。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水事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一)定期会商

省人民检察院、流域管理机构、省水利厅原则上每年会商一次,会商主要内容是互相通报全省水行政执法、涉水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情况,研判水行政执法及涉水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总结分析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专题会商

遇有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议召开专题会商会,共同研究分析具体案件或者有关行动事项。会商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单位起草并同参会单位会签后印发。参会单位应当执行会商议定事项。

(三)专项行动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联动,按照协作重点,结合上级部门有关部署和水行政执法情势,聚焦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敏感区域,联合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强化执法司法协同。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支持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在办理涉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邀请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推进问题及时、全面、科学整改,形成司法、执法合力。

(四)挂牌督办

经初步核实,对主要违法事实清楚的下列水事违法案件,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

1.严重危害河道防洪、供水、桥梁、航道等涉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严重违反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造成重大水土流失或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

2.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曝光,造成舆论事件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经流域管理机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督办或者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但未能按照督办要求或者检察建议办结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4.跨流域或者跨区域、案情复杂或者办理难度较大的;

5.其他应当挂牌督办的。

列为挂牌督办的案件,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向被督办单位印发《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案件办结或者水事违法行为已经纠正、社会危害后果已经消除的,可以摘牌销号。

(五)线索移送及通报

1.线索移送。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评估日常监管、检查巡查、水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由检察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管辖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

移送线索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1)案件线索移送函;

(2)水事违法案件情况报告;

(3)案件证据目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认定材料等;

(4)其他有关材料。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材料后,应当书面回复意见;认为材料不齐的,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也可以自行收集有关材料。

2.线索通报。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水领域违法问题线索,可以先行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磋商,督促依法处理;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线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1)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

(2)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采取补救措施、实施行政强制等法律措施,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3)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形。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情况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

(六)调查取证

1.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水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检察机关需要水利专业技术支持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涉及特别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案件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商请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2.检察机关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及解决“两法衔接”遇到的问题时,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政府指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七)案情通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涉及水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案件的重大情况、舆情等,检察机关和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强化协调联动。检察机关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违法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行政机关执法需要,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案件办理相关情况。

检察机关向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主要内容:

1.提起涉水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数量和主要特点,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和判决的情况;

2.收到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数量及处理情况;

3.向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类型、数量及特点;

4.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的主要问题;

5.需要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的事项及建议事项;

6.其他有关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检察机关通报的主要内容:

1.办理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类型、数量和主要特点等;

2.收到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检察建议的数量及处理情况;

3.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案件类型、数量和主要特点等;

4.需要检察机关协助的事项及建议事项;

5.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的主要问题;

6.其他有关情况。

三、强化协作保障

(一)建立联络制度

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监察局)、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总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省级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协调、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其内部机构及人员具体负责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日常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推行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

检察机关、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交流平台,推进信息实时共享交换,实现相关数据、执法线索和专业技术联通。根据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及时提供职责范围内有关监测数据、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及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省水利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依托水利科研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探索共建涉水案件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实验室,开展涉水案件的司法鉴定、检测和评估等工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水行政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深化业务交流

检察机关与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家库,互派业务骨干,协助或参与相关执法办案、业务培训、政策研究、挂职交流等。检察机关可聘请水行政执法人员或水利专家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理相关案件。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检察官为普法讲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水利普法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检察机关、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水行政执法与检察件办理断作果,扩大协作影响。联合开展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通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