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4-29 09:43 信息来源: 市卫健委 浏览次数: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3

对医疗质量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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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4

对医疗技术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当与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5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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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6

对献血工作、血液制品、血站、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献血工作、血液制品、血站、单采血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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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

7

对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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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8

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令第38号)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其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报告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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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9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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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0

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检查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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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1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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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2

对医疗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制度,推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评审评价和执法检查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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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13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场所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卫急控发[1999]第425号)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对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三)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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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4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有关机构、场所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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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5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供水机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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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6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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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17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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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8

对中医药管理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做好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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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19

对精神卫生监督管理检查

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0

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9号)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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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2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等行为的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2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23

老年人权益保障监督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实施、服务质量、收费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园林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医疗、公交、公园等社会服务单位保障、优待老年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4

对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25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民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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