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0-10 10:05: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临 沧 市 公  安  局
临 沧 市 财 政 局
临 沧 市 商 务 局
临 沧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临卫计联发〔2018〕38号
 
关于印发《临沧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临沧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


 
临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沧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药政发〔2017〕2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81号)文件精神,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为基准,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供应,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界定
“两票制”是指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在销售本企业药品时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发生购销行为)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以及列入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和国家及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及中药饮片、计划生育药品(具)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分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两票制”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7月15日-8月20日)。各县(区)应加强调研,积极做好实施“两票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的有效供应,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各地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定可增加一票的基层医疗机构名单,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计委审核后公布实施。
(二)过渡阶段(2018年8月20日-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细则,规范收票、验票、存票流程,及时与负责本单位药品配送企业做好沟通衔接,进一步明确细化双方在“两票制”执行中的责任义务,按照时间节点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两票制”的顺利实施。各级公立医机构在药品采购和配送过程中,应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和违约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严肃纪律,严控风险,确保安全,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过渡时间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配送关系,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流通企业应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尽快调整优化配送渠道。
(三)全面推行(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确定(含变更及解出)配送企业及配送方式,但须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可在已备案的药品配送企业中,公开招采或遴选配送企业并签订配送协议。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或委托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流通企业,由流通企业再销售到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如需委托其他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出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帐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实施“两票制”的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要求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并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由公立医疗机构留存备查。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发票的真实性由提供发票的流通企业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落实“两票制”要求。
(四)各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安全、及时配送。
(五)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必须依照配送协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配送,并落实票货同行等要求。第一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流通企业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六)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严禁药品企业介入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托管。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将药房交由药品企业管理,除医院药房外,禁止在公立医疗机构设置非医保定点类大药房,服务部等药品耗材供应渠道,不得通过配送企业或第三方企业获取不正当的药品关联利益,不得将药剂科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药品使用的管理责任等交托给药品企业。
(七)对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允许各地通过行政手段组织遴选配送企业及指定或划分配送区域,不得以当地设库、建分公司等条件进行准入限制。鼓励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集中配送和企业区域化优势。鼓励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
(八)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五、组织保障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纳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市药品招标采购及配送市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将执行“两票制”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停业、转型管理服务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推行“两票制”工作中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四)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购销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两票制”实施。
(八)财政部门要负责对推行“两票制”实施相关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九)税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票据的信息化验证工作,探索通过与税务等部门电子发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两票制”电子查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推动“两票制”的重大意义。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病用药为目标,构建健康良好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实创造有利条件。要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店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减少对药品采购的行政干预。
(三)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根据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通过追溯药品流向,对存在异常的情况向医疗机构和企业发出警示。
(四)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推行“两票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因应社会关切,为推进“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抄报:省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
  临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