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沧市公安局 >> 专栏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临沧市公安局关于适用《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来源:临沧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作者:临沧市公安局   时间:2024-01-16 17:42:0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36号)有关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自2024年2月4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直接适用云南省公安厅制定的《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公规〔2024〕1号)(详见附件)。《基准》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公规〔2024〕1号)





临沧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