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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9-26)

时间:2019-02-01 17:03: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225-094436-46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9-02-01 17:03: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BSZN—1100072000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XXXXXX

        日发布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适用对象:个人。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三、实施机关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件类型

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1份

公安机关派出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

机动车驾驶证

原件

1份

车辆管理所

3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原件

1份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实现信息共享的,免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4

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半身一寸证件照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办结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九、许可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窗口取号或预约

(二)申请

窗口提交

受理地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地址、交通方式);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受理

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应当讯问申请人并制作讯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审核内容及要求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重新签注驾驶证之日起1日内送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或窗口领取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详细地址)

    电话咨询:电话:(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电话)

2.咨询回复

通过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窗口电话当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查询审批事项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窗口

电话投诉: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电话

网上投诉:登录互联网http://yn.122.gov.cn(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网页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公布的受理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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