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监测评估中心: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2025版)>的通知》(云医保〔202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的医用耗材,分为“甲类”和“乙类”,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甲类”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实际采购价格和待遇政策予以支付;“乙类”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再按待遇政策予以支付。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医用耗材编码映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国家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27位码上传医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规定,对费用计入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用耗材,不得另行单列计费。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落地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的指导和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加强智能审核系统应用,加强事前提前、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10年第一号,云府登773号)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病情需要且属于物价部门允许另行收费的医用材料费,在职人员个人先自付该项费用的20%,退休人员个人先自付该项费用的15%”的规定不再执行;《临沧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临政发〔2017〕105号)“城乡居民甲类、乙类医用耗材无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规定不再执行。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