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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2-22 18:57: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8.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附 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临沧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市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

1.5.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对受伤人员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相关业务支队负责人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任务分工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牵头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应急力量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及时指导相关县(区)公安机关进行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实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地空协同灭火,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的各类工业企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建设和使用专用无线电通信网时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需要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后因灾致贫并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保障扑火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地、牧场生产用火的监管。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协调文物保护单位、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边境县做好对外联络,积极协调有关国家地方当局共同做好边境地区的扑火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负责开展电力线路隐患排查及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力线路故障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开展山火监测,电力线路附近发生山火时,及时加强电网潮流控制,做好电网运行方式优化调整安排,防止山火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应急照明等工作。

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清单规定执行。

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由相应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市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调动力量增援。

需省级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滇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请求省森防指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气象监测、瞭望塔(台)、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市、县(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情信息接报

全市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相关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归口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市林草局对全市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定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归口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办报告:

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协调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市级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城市面山和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重要设施等区域,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5)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市气象局指导相关县(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根据县(区)请求,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国家综合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8)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城市面山和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重要设施等区域,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9)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向省森防指办公室、省林业和草原局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要森林草原火情;

(2)市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派出市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城市面山和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重要设施等区域,且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7)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式,研究扑火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市级联合工作组确定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小组,会商、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

(4)市气象局和相关县(区)气象部门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派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城市面山和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重要设施等区域,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5)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7)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报请省森防指和市应急委进行确认,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省森防指工作组或省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指导或组织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前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协调、指导和调集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当上级启动相应等级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时,下级随之启动不低于上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所有Ⅰ级、Ⅱ级火险县(区)和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50人、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做好森林防灭火应急和物资准备,确保遇有火情能快速拉出响应处置,“打早、打小、打了”将火情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市森防指统一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相关扑火救灾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县(区)森防指统一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相关扑火救灾费用由县(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各县(区)需要的航空消防飞机及其他调派增援扑火的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生活物资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保障。

7.3 物资保障

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省森防指给予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防指可向县(区)森防指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影响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上报,由上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县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协调的由市外办负责。

9.2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市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外援专业队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扑救组下设航空救援组(若协调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的)。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按前线指挥部要求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沧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沧分公司及有关部门、通信保障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对防灭火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广播电视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