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6
2.4 县级及其他组织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5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新闻报道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生效时间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临沧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 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 20481-2017)、《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参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周围地区发生水旱灾害预计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参照执行。
1.3.2 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4.3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减少危害,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全面部署、职责明确、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的原则。
1.4.5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6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7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8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水和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担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联系水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临沧融媒体新闻社、云南机场集团临沧机场、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临沧供电局、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文水资源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衔接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对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市重要水库、江河实施统一监控和调度;组织对江河、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洪旱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水旱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街接工作,组织编制市级水旱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水旱灾害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协调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规定衔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区)组织调运应急抢险物资,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同时,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的监督检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市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区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日常检查、风险评估、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拟定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在建电站的安全度汛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督促指导好所管辖工矿企业和已竣工验收电站的防汛规划和安全度汛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教育体育系统校舍、设施、物资和师生的防汛安全;指导学校做好防洪工作和抗旱保供水工作;督促制定重点防区应急预案和预警、预报、安全转移等防范措施,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安全教育。
市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和接受向灾区灾民的慈善捐赠。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应急调查、土地征用、补偿等工作。确定应急救灾治理工程的测算和搬迁避让项目的安全、科学选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牵头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监督洪旱灾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城以上城镇供水和城区排涝工作及供水设施管护、应急供水方案编制;组织指导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抢险应急修复工作,做好城市防洪排涝的规划、建设和应急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重点城市、集镇的防洪抗旱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设施和在建公路铁路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上安全监督,组织做好水上搜救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公路沿线堤防护岸的保护;指导协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水运等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受灾和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种畜禽、饲草料、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的调剂和管理。
市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防汛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所辖旅游景区、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信息,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合理配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检测并做好灾后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防汛抗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广播电视局: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协调临沧市广播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发布重要信息。
市能源局:负责做好在建电站、在建电网以及在建天然气管道临沧支线项目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防洪排涝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安全生产。
市林业和草原局:协调抗洪抢险救灾所需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临沧融媒体新闻社: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在临沧融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发布重要信息。
云南机场集团临沧机场:负责监督检查临沧机场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保障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物资装备、防疫人员等航空运送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工增雨飞行保障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及时通报水库及行洪河道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协助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安全评价工作,为抗震设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临沧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配电设备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电网安全生产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客户开展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备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积极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提供防汛抗旱电力供应保障服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形势任务需要,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各专业队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全市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组织辖区内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制定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做好受灾居民、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园区规划区内建成区城市基础设施、驻园区企业等防汛抗旱及抢险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建抗旱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抗旱救援等知识及技能培训,配合当地机关部门做好受灾居民、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做好水文设施防汛工作及江河、水库暴雨洪水监测,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及时准确地提供实时水旱情信息和分析预报成果;做好江河、水库水质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成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启动应急响应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指挥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指导、宣传报道、综合保障5个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及解散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命令,工作组运行管理由组长单位负责。
2.3.1 指挥协调组由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市水务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与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的统计、分析、测报与发布工作。
2.3.2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相关工作。
2.3.3 专家指导组由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等单位及专家组成,市水务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对险情灾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协助开展排险减灾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临沧市融媒体新闻社等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协调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2.3.5 综合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海事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公路局、云南机场集团临沧机场等单位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任组长单位。协助县(区)开展灾情调查、灾损评估、救助方案制定及资金和物资的保障措施;指导协调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及交通、电力、通信畅通;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及群体事件前期处置。
2.4 县级及其他组织机构
2.4.1 全市8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领导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区)水务局。
2.4.2 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可成立相应的防汛抗灾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水利水电工程及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汛抗旱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防汛抗旱的综合监测能力建设。
3.1 信息共享
水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自然资源、气象、水务、水文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情、旱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以及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江河的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汛期每日9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日8时水情;当江河发生洪水时,要加强监测,增加报汛段次,及时上报,发生较大洪水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期间每日9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关键设施的运行状况。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险情必须1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2)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期间每日9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须迅速组织抢险;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特大、重大险情必须1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发展期间3小时一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2.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灾情发展态势。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须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情况。特大、重大、较大灾情第一次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要求加报。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业生产、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有关部门须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需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一日一报;重大旱情五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报。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逐步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等。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预警反馈系统完好,通信畅通,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定期和不定期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观测记录、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制撤除。
3.3.2 洪水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实时工情及洪水调度方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3 山洪灾害预警
自然资源规划、水务、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监测预警员及时发送预警信号,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4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网络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5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用水单位及个人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集中供水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防汛、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抗旱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干旱灾害。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应急供水方案,视各种预报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4.3 防汛抗旱自动测报系统
根据临沧实际情况,逐步建设水库、江河堤防、山洪灾害易发区域的自动测报系统和土壤墒情监测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主要河流、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要的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县区、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中型及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重要工程出现特大险情。
(3)发生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5)3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3个以上县、区所在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7)按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加强值班,适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
(2)受灾县、区相关防汛抗旱预案随之启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并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服从上级防指的调度令,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堤防防守和库塘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4.3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2)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
(3)中型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死亡(或失踪)10—30人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
(6)3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2个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8)3个以上县、区所在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9)2个县、区所在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10)按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宣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相关县、区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4.4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或流经集镇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3)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死亡5—10人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6)1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7)2个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8)1个县、区所在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9)2个县、区所在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4.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防汛抗旱。
4.5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洪水或或流经集镇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3)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
(5)1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6)2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1个县、区所在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8)2个以上县、区所在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5.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动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防汛抗旱。
4.6 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相关防汛抗旱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超警戒后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6.3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下游人员转移。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行业用水安全,协调解决水事纠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2)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中度、轻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防汛抗旱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和媒体发布、组织报道、记者采访、新闻报道等。
4.13 新闻报道
4.13.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3.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3.3 地方报道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单位、通信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抢险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3)当灾区出现通信全面中断时,由市无线电管理单位、市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架设临时通信设施,或设立无线超短波应急通信网,保证救灾现场通信。
5.2.2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原则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一般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武警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并尽力保障常设指挥机构驻地的电力供应。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各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应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管理调拨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要建立城市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1)根据灾情,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并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
(2)市财政每年根据需要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重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县、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遭受重大级灾害时,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应急抢险资金,遭受特大级灾害时,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应急抢险资金。县、区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同时应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3)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江河应急治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体系建设和维护。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立健全联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覆盖各县(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水库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逐步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水利设施数据库,为指导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4)逐步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以最强的技术力量支援、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5.4.3 演练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组织一次防汛抗洪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水务部门对影响下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具体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也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县(区)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和其它预案。
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由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后,作为上一级预案的支撑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势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势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订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订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领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6.小雨:1d(或24h)降雨量小于10mm。
7.中雨:1d(或24h)降雨量10—25mm。
8.大雨:1d(或24h)降雨量25—50mm。
9.暴雨:1d(或24h)降雨量50—100mm。
10.大暴雨:1d(或24h)降雨量100-—250mm。
11.特大暴雨:1d(或24h)降雨量在250mm以上。
12.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13.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14.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15.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16.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7.重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18.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19.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20.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2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2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5.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6.主要河流:南汀河、罗闸河、永康河、南捧河、勐勐河、小黑江、勐董河。
27.中型水库:已建中型:博尚水库、鸭子塘水库、正觉庵水库、两岔河水库、刘家箐水库、忙海水库、康家坝水库、南伞水库、四楞坝水库、中山河水库、韭菜坝水库、南等水库、另仂水库、弄巴水库、允楞水库、勐董水库。在建中型:郭大寨水库、晓街河水库、岔河水库、大雪山水库、德党河水库、帮东河水库、十八道河水库、团结水库、东丁水库、芒回水库、大桥坡水库。
28.重点小(一)型水库:大坝水库、勐冷水库、大转水水库、虎跳峡水库、幸福水库(双江县)。
29.重点防洪城市:临沧主城区、云县县城、凤庆县城、镇康县城、双江县城、沧源县城、孟定镇。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 工程规模 |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 备注 |
水库 | 堤防 |
特别 重大级 | 大型及 重要 中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重大级 | 中型及重要小(1)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较大级 | 小(1)型及重要小(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造成0.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一般级 | 小(2)型及以下工程 | 五级及 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造成0.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