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9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云财预〔2018〕19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范围和管理环节
(一)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资金范围。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的资金。在着重抓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等各方面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二)扶贫项目绩效管理的环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依托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依次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批复、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绩效目标填报、开展运行和监控绩效自评、问题整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目标审核批复、重点评价、绩效管理考核和结果运用等工作,针对绩效运行监控和重点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部门落实整改。扶贫部门要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进行通报。
二、进一步落实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对本地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加强协同配合。市、县两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各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在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三)细化设置扶贫行业绩效目标的责任部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资金范围细化设置扶贫行业绩效目标的责任部门。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水务、住建、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部门按项目资金归属分别设置农村基础设施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扶贫等部门按项目资金归属分别设置产业扶贫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设置易地扶贫搬迁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就业扶贫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设置危房改造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教育体育部门设置教育扶贫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置健康扶贫、基本医疗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设置生态扶贫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置社会救助类的行业绩效目标;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设置文化扶贫类资金、旅游扶贫类资金的行业绩效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实施使用各类财政资金扶贫项目不在上述所列责任部门的,应结合所确定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指定扶贫行业绩效目标责任部门。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行业资金总体产出和效益等情况,设定扶贫行业绩效目标,支撑市、县总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进一步规范县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程序
(一)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管理”的原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限送同级财政、扶贫部门审核。按照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财政部门不得代替项目实施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扶贫项目绩效管理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其中:由财政部门牵头,安排部署开展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审核,扶贫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在此过程中,扶贫部门应提供扶贫项目库相关资料和扶贫项目批复情况,财政部门应提供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下达情况(含资金下达文件),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四、进一步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一)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基本内容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收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二)规范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基本程序
1.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2.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3.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级扶贫部门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收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论证的项目,汇总后拟定进入项目库项目,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审定入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把握绩效目标审核要点
市、县两级财政、扶贫部门结合项目批复、资金下达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是否清晰标注项目实施级别(县、乡)、项目类型、项目实施年度等信息。
(二)资金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资金名称、资金总量、资金构成等。
(三)年度目标:是否清晰反映了项目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是否有具体实施范围、预期完成任务数量、惠及户数、人数,综合效益等信息。项目年度目标是否与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相关。
(四)三级指标:指标使用是否规范(参见《云南省县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三级指标提炼概括是否准确(避免大段文字表述),各项指标指向是否具体、清晰,指标设置是否与实施内容相关,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指标项设置是否全面、合理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
(五)指标值:是否细化、量化设置为具体数量值(含百分比)或其他可衡量的指标值。成本、时效、经济效益等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和当地客观实际;满意度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明显过低或过高等。
(六)扶贫项目自身特点:是否反映了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人数、脱贫攻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是否反映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满意度和其他群众的满意度等。
(七)其他信息: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上报日期等是否齐全。
2019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