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我市为“单位组织采购”,下同)为辅。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
(一)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决算。
(二)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在实施采购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经市及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工程类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我市主要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且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安装工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七)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应当严格执行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单位应当切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完善验收方式,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参与验收,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九)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以及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除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可停止评审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暂停、终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干预插手政府采购活动。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供应商)的,应当在完成行业准入(可行性研究批复、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政府的资金来源确认等识别、准备工作后,方能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十六)政府采购、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供应商、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接主体等活动中,应当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歧视民营企业。
(十七)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三、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执行以下政策: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二)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中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行强制采购,其他节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三)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四)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计划,执行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五)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优质优价的可追溯产品,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
(六)我市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经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目录内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质量满足要求的,各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我市本地企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七)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不需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八)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已批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具体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将采购实施计划和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九)已依法公示并无异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再发布采购公告和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成交结果、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合同等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十)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签订合同文件等时,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十一)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十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同一个预算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十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市、县、(区)预算单位、司法体制改革单位、审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省财政管理,可在省级采购,也可在所在地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项目,可委托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代理采购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市及以上党委、政府认定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并经保密部门认定的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表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五、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
(一)《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二)《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1号)同时废止。
(三)《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临沧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
调整情况的说明
附件1
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A、货物类 |
通用设备 | A02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A0201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图形图象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操作系统 | A0201080101 | |
数据库管理系统 | A0201080102 | |
办公套件 | A0201080104 | |
办公设备 | A0202 | |
复印机 | A020201 | 不包括印刷机 |
投影仪 | A020202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照相机及器材 | A020205 | |
照相机 | A02020501 | |
数字照相机 | A0202050101 |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相机、卡片数码相机等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
文件设备 | A020210 | |
速印机 | A02021001 | |
车辆 | A0203 | |
乘用车 | A020305 | |
轿车 | A02030501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
越野车 | A02030502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
商务车 | A02030503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位 |
客车 | A020306 | |
小型客车 | A02030601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含)16座 |
大中型客车 | A02030602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含)16座 |
电气设备 | A0206 |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 | |
空气调节设备 | A02061802 |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14000瓦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
通信设备 | A0208 | |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 | |
传真通信设备 | A02081001 |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
家具用具 | A06 | |
台桌类 | A0602 | 办公用,包括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
椅凳类 | A0603 | 办公用,包括扶手椅、凳子类 |
沙发类 | A0604 | 办公用,包括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
柜类 | A0605 | 办公用 |
架类 | A0606 | 办公用 |
C、服务类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 |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指乘用车的加油服务 |
金融服务 | C15 | |
保险服务 | C1504 | |
财产保险服务 | C150402 |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采购单位应当在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范围内,择优竞价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备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A、货物类 |
通用设备 | A02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A0201 |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A020102 | |
路由器 | A02010201 | |
交换设备 | A02010202 | 指网络交换机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3 | |
存储设备 | A020105 | |
磁盘阵列 | A02010502 | |
网络存储设备 | A02010507 | NAS设备入此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支撑软件 | A02010802 |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 |
应用软件 | A02010803 | 包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
办公设备 | A0202 |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车辆 | A0203 | |
专用车辆 | A020307 | |
警车 | A02030709 | |
医疗车 | A02030719 | |
清洁卫生车辆 | A02030728 | |
图书档案设备 | A0204 | |
图书档案装具 | A020401 | |
机械设备 | A0205 | |
起重设备 | A020512 | |
电梯 | A02051228 | 指载人电梯 |
通信设备 | A0208 |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A0209 | |
专用设备 | A03 | |
医疗设备 | A0320 |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等)除外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A0324 | |
环保监测设备 | A032405 |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A0325 | |
专用仪器仪表 | A0334 |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 A033401 | |
安全用仪器 | A033404 | |
气象仪器 | A033408 | |
水文仪器设备 | A033409 | |
测绘专用仪器 | A033410 | |
教学专用仪器 | A033412 | |
文艺设备 | A0335 | |
体育设备 | A0336 | |
被服装具 | A0703 | |
医药品 | A11 | 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医药品,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B、工程类 |
安装工程 | B06 | 包括电子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 |
装修工程 | B07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门窗安装、其他装修等。 |
修缮工程 | B08 |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修缮工程,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
C、服务类 |
信息技术服务 | C02 | |
软件开发服务 | C0201 |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C0202 |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
数据处理服务 | C0203 |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
运行维护服务 | C0206 |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 | |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1 |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商务服务 | C08 | |
安全服务 | C0810 | 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包括:保安服务、特种保安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服务、社会治安协管服务;其他安全保护服务:监视器管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等。 |
印刷和出版服务 | C0814 |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单证印刷服务 | C08140101 | 包括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 |
票据印刷服务 | C08140102 | 包括发票、收据等票据的印刷服务 |
房地产服务 | C12 |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附件2
临沧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相关调整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8〕13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我市制定印发了《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该目录相较于《临沧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了部分内容的调整,为便于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展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对有关调整情况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发布的《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云政办函〔2017〕19号)执行期已满。为方便预算单位及时、规范开展2018年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云政办函〔2018〕13号),对有关事项进行规定和调整。同时规定“州、市人民政府可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调整和增减。”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出了部分调整。
二、目录调整情况
(一)《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中,将采购项目分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核采购人填报的采购项目时,按照采购人所填报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内容及采购金额进行审核分类,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和品目代码与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相对应,以便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操作和财政部门的数据统计及报送。
(三)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有关规定,《目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并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为提高采购效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再整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是按照集中、日常、通用的原则,选择部分服务项目分别进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同时,《目录》还对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等政府采购环节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五)《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与2016年目录相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取消了平板电脑、碎纸机、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等采购项目,并增加了数字照相机和LED显示屏;服务类的取消了会议服务、银行代理服务、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新增了机动车保险服务。
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取消了港口设备、发电机及后备电源、税务专用物资设备、地震专用仪器等采购项目;服务类的取消了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保险、出版发行、社会中介服务;新增了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和安全服务。
(六)由于我市评审专家较为匮乏,专业技术力量有限,所以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电梯(品目代码A02051228)”调整至《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以便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在更大范围的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
(七)《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取消了工程类项目,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目录》将继续保留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且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新增及进一步强调的政策规定
(一)增加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内容。
(二)明确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区)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司法体制改革、审计体制改革单位的政府采购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要求。
(三)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细化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具体要求。
(五)增加“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减少环节”的内容。
(六)增加“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应当用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要求。
(七)增加“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监督”的要求。
(八)增加“除了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可以停止评审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暂停、终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要求。
(九)增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的要求。
(十)增加不得歧视民营企业,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条款和增加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内容。
四、分散采购项目
《临沧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指“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表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五、自行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我市为“单位组织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之规定,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申报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亦按照此条规定严格执行。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