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正负清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发布日期: 2021-04-01 15:4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订出台《临沧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交流,积极深入企业、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共建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廉洁互信、相互尊重,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良好政商关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临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党政机关干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中,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用实际行动带头做规范政商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经单位批准或备案,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为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民营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活动;

  2.为帮扶企业或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参加民营企业、商(协)会举办的考察调研、招商引资、合作洽谈、产品推介等活动,按有关差旅规定执行;

  3.为解决民营企业困难,可提供上门服务、政策宣传、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调研,确因工作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可在企业按工作餐标准用餐,并按规定分别缴纳交通费用、餐费;

  4.组织民营企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促进投融资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活动,按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5.组织民营企业、商(协)会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产业提升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参照有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6.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协商、商议和调研,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可按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公务用餐;

  7.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遇突发事件时,应依法依规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8.主动帮助企业依法依规争取各类政策支持,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应主动提供领办、代办、跑办服务;

  9.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二、党政机关干部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中,以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1.收受企业、商(协)会及其负责人赠予的高档烟酒、茶叶和珍稀药材等名贵特产类礼品,以及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等财物,或以象征性低价付费的财物,因无法拒绝收受的礼品馈赠应及时退还或在1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并登记上交;

  2.接受企业、商(协)会及其负责人邀请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由企业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以调研为名变相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活动;

  3.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商(协)会资产,由企业、商(协)会报销、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将上述费用转嫁给企业、商(协)会;

  4.违反规定在企业、商(协)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证券、私募基金等;

  5.允许或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向企业、商(协)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安排或允许、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企业、商(协)会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从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7.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或对企业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8.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市场监管、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税收征管、财政补贴等环节人为设置障碍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9.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或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10.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插手、暗中参与工程项目,受托在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资金分配、工程结算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11.与企业家结“兄弟”、打“干亲家”,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或违反保密纪律,向企业透漏工作秘密和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

  12.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三、民营经济人士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民营经济人士要充分认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自觉规范交往行为,构建积极、健康、向上,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政商关系,应防止和杜绝以下行为:

  1.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2.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妨碍、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3.给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贵特产、财物或其他好处;

  4.赠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财产,或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5.以赌博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腐蚀、拉拢、围猎党政机关干部;

  6.编造、利用虚假情况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党政机关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7.违规安排离职辞职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

  8.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9.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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