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5〕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202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市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毗邻州市、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临沧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分管日常工作的领导,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临沧高新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临沧公路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临沧金融监管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支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省水文水资源局临沧分局、临沧供电局、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沧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沧分公司、临沧机场、沧源机场、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公司广通车务段临沧线路管理站、市融媒体中心、武警临沧支队主要领导。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局)支队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各副局长。
2.3 专家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的灾情会商、灾害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情况。
4.1.2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启动省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或指导受灾地区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组织涉灾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市委报告。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中央、省驻临企业,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服务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受灾地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临沧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因灾倒损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250户以上、1万间或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必要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中央、省驻临企业,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临沧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50户以上、5000间或1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议,了解受灾地区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工作动态。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临沧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9)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25户以上、100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议,了解受灾地区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掌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派联合工作组。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申请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根据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
(8)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各县(区)启动三级及以上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我市启动三级及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6.3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4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6.1.5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6.1.6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兑付到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优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对申请使用农危改资金的,房屋设计要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审批部门应指导属地采取工程防治措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并验收合格,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受灾地区,如需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恢复重建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恢复重建。
6.2.6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受灾地区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属地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优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抓好落实。
6.3.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根据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和省级冬春救助配套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各县(区)灾情、启动响应、居民可支配收入、特殊地区等因素对资金进行分配,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救灾预算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用于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
7.1.4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7.1.5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受灾地区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牵头制定或指导受灾地区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对符合中央、省预算内支持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积极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1.6 各级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加快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本级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中央库、省级直属库、县(区)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精准调运。
7.2.4 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等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机制,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最快运往受灾地区。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用。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市级启动一级、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可采取部队官兵装卸、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受灾地区。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灾害救助应急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可对受灾地区全境或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受灾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受灾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7.3.2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地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地区公用网络通信畅通。通信企业应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3 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市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情况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
7.5.3 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建立和完善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州(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州(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调查,编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在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用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各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的能力。
7.8.4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高风险地区要加强专项演练,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扛牢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