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

临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29 10:10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一是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不断增多、居民生活习惯不断改变,城市的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

二是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轻生活垃圾清运和终端处理压力,对于培养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为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亟需制定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规、制度。

、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临沧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中转、处置以及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40主要从分类标准、职责分工、源头减量、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分类标准。《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进行分类。

关于源头减量。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反餐饮浪费和光盘行动宣传,市民应当主动养成节俭餐饮的良好习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城市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商超、集市、餐饮单位、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公共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人。

——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关于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二是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整洁。三是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四是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园林垃圾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确定分类存放场所,并设置标识标志、围挡等设施。

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开展收集、运输、处理,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关于监督管理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纠正、治理不规范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单位、组织、媒体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办法》中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区域是指8县(区)县城和孟定镇镇区。军队营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参照党政机关标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法。《办法》20252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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