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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21-03-12 09:5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8-115354-36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3-12 09:50: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市政府金融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市政府金融办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及网址等事项;

  2.本机关单位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的信息

  1.涉及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2.涉及本机关的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本机关实施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四)工作业务及便民服务类信息

  1.本机关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本机关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3.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政府公开栏、网站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机关各科(中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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