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第九批临时用地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5-04-30 22:08 信息来源: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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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BW41HY7N,地址:临沧市云县忙怀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杨兴华)于2025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第九批临时用地许可申请审批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具备使用临时用地的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国高网G5612大理至临沧高速公路南涧至云县段临建工程第九批临时用地许可申请。

二、同意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0.0014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9.8998公顷(一般耕地14.016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2553公顷,林地5.6336公顷、园地0.3679公顷、草地0.1647公顷、其他农用地8.462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016顷。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0.5295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5年4月27日至2029年4月27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施工便道用地13.8848公顷、工棚(湿喷站)用地0.3110公顷、材料堆场用地0.6609公顷、临时生活用房(施工班组办公及生活用房)用地1.7228公顷、表土堆放场用地0.2591公顷、弃土场13.1628公顷。

三、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搭车先行开展主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五、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六、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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