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2-03 18:28: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cxjsj/2023-00000  发布机构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3-02-03 18:28:29
 文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临建20238


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工业园区建设局,临沧边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现将《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23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健全退出机制,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 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34号)等精神,决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等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整治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深入查处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租赁住房当作“唐僧肉”、变成“亲友房”等职务违法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真正成为“公平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住房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市本级、8县(区)、临沧工业园区、临沧边合区已交付使用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三、整治内容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借;无直系亲属关系的,视为转租);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

(六)财产、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其他约定的;(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租赁住房当作“唐僧肉”、变成“亲友房”等

四、工作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2月10310日)

1.发动群众。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迅速安排部署,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活动,涉及违规行为的要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承租户主动办理退房手续。

2.分析研判。一是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或者物管企业对承租户的水表、电表使用情况及车辆价值进行核查,连续6个月以上水表、电表读数明显偏小、车辆价值超标的承租户进行清理统计,异常情况上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二是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组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或者物管企业组建核查组,入户抽查,承租人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要将承租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与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建立台账,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落实整改阶段3月10510日)

1.承租户自查自纠(3月10日—4月10日)。涉及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租户在4月10日之前自行完成整改。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跟踪督促承租户自行整改进度,说服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

2.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治理(4月10日—5月10日)。一是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核对承租户自行整改情况。二是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未按要求主动整改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腾退的承租户按人员性质采取措施:

1)承租户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一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要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收缴违规所得,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三是按管理权限抄报当地组织部、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2)承租户属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一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要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收缴违规所得,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曝光。三是属享受廉租房低保户的,同时报民政部门,对其低保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3)国家机关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网络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转租信息的,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责令违规房源发布主体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510- 520日)

1.完善腾退机制。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整治边完善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出台、修订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全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

2.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强化动态管理,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牵头,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健全巡查制度。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强化对承租户租住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承租户转借、转租、擅自调换、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严明工作纪律。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在整治工作中,要注重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补齐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退出等工作短板切实解决后期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指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公安、自然资源人社、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加快推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定期互通有关信息,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退出和诚信管理制度,形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合力。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把建章立制工作贯穿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加强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推广,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临沧边合区、临沧工业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市城乡建设开发集团,请于2月283月284月285月20前,定期报送《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情况表》。

联系人:王丽银   电话:0883-2167513   邮箱:lczfbzk@126.com。


附件: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情况表


  
附件【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百日整治”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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