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07 16: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运行,保护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临沧机场实际,制订《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处置辖区内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临沧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会同临沧机场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临沧机场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本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

  第六条  凡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职能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审批监管部门提交资料。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八条 临沧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报送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临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机场远期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临沧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临翔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十条  临沧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严格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和《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的通知》(民航云监局发〔2021〕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焰火、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临沧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和其他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八)燃放烟花、升空爆竹、焰火和施放孔明灯等活动;

  (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在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高度严格按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要求进行控制。

  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含)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在取得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后,分别印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沧机场备案。

  临沧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

  (一)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机场标高起算),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二)锥形面

  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100米。

  (三)内进近面

  宽度120米,长度9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坡度1/50。

  (四)进近面

  起端宽度3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1/50,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1/40,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总长度:15000米。

  (五)过渡面

  坡度1/7(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六)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1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2.5%,最终宽度1800米,长度15000米,坡度按1.2%控制。

  第十三条  在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万伏以上(含11万伏)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十五条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十六条 临沧机场应当按法定巡视周期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管辖县(区)人民政府,由管辖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管辖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由管辖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构筑物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完成拆降的项目,由建(构)筑物业主向管辖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分别抄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沧机场备案。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会同临沧机场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临沧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后,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临沧机场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临沧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五条  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MH/T4003.1—201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2部分:监视》(MH/T4003.2—2014)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VHF通信电台(机场塔台)

  1.以机场VHF通信电台为中心,半径800米以内不得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半径10000米以内不得设置1千瓦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半径6000米以内不得设置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对原已建成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按机场电磁环境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3.半径300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4.半径200米内不得架设11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不得架设22~33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不得架设50万伏高压输电线。

  (二)16号跑道航向信标台(距16号跑道末端250米,跑道中心线西侧198米处)

  1.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是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为从航向信标天线开始沿跑道中线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300米或跑道末端(以大者为准),宽度为120米;

  2.在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电力、通信线缆应从保护区外埋入地下;

  3.保护区内不得停放车辆或航空器,不得有任何地面交通;

  4.在航向信标台天线前向±10°、距离天线阵3000米的区域内,不得有高于15米的建筑物、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存在。

  (三)16号跑道下滑信标台(跑道中线西110米,16号跑道入口内303米)

  1.跑道中线与天线一侧宽150米、180米,下滑天线前360米,组成的梯形区域范围为A区。A区不应有道路、机场专用环场路等任何障碍物存在。不应种植农作物,杂草高度不得超过0.3米。该区域内,不应停放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不应有地面交通活动。通过A区的电力、通信线缆埋入地下;

  2.A区向前延伸,距离天线600米、宽180米的矩形范围为B区,B区范围以内,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路、建筑物(机房除外)、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木、山丘等障碍物存在,航向信标台机房总高度和600米以外障碍物高度不能超过跑道净空限制要求;

  3.A区远离跑道外侧宽90米、60米的梯形区域和B区远离跑道外侧宽60米的矩形区域为C区。C区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场路除外)存在,不应有高于机场侧净空限制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坝堤、树木、山丘等障碍物存在,该区域的地形坡度应不超过15%。

  (四)多普勒全向信标台(跑道东南端一侧346米,距跑道中心887米)

  1.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米以内不得有超过的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

  2.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构)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3.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水平张角不应超过7°,半径200~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水平张角不应超过10°,半径3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4.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

  5.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五)测距台(分别与全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合装)

  保护要求同全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

  (六)凤翔NDB台(临沧市临翔区烈士陵园下100米)

  1.以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地势应平坦、开阔;

  2.场地及其周围宜为导电率高的腐植土或黏土,尽可能不选用砂石或岩石场地;

  3.以天线为中心,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11万伏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有山丘、堤坝;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铁路、架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缆、11万伏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米以内不得有高于3米的树木、建筑物(机房除外)以及公路;

  4.进入台站的通信和电力线缆应从信标天线中心点150米以外埋入地下;

  5.在信标天线50米以外,不应有超出天线中心底部为基准垂直张角3°的障碍物。

  (七)北中指点信标台(跑道中心延长线1000米,金家寨内)

  1.在指点信标保护区Ⅰ和Ⅲ内,距离指点信标台3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地网或指点信标天线最低单元为基准、垂直张角为20°的障碍物;

  2.在指点信标保护区Ⅱ和Ⅳ内,距离指点信标台3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地网或指点信标天线最低单元为基准、垂直张角为45°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九条 因举办民族节日、重大活动等,确需在以临沧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不含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升空物体主管部门和临沧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升空物体主管部门与临沧机场会商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分别报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区)人民政府备案。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施放单位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按要求向市气象局或者其委托的县(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市(县、区)气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市、县(区)气象局负责将行政许可决定分别抄送(抄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区)人民政府、临沧机场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临沧机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施放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升空物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施放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待升空物体管理部门出具答复意见后,放飞单位负责将答复意见分别报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区)人民政府、临沧机场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8日发布的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第1号)同时废止。


  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运行,保护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确保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行业标准,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沧源佤山机场实际,制订《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源佤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制止,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处置辖区内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临沧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机场净空领导小组会同沧源佤山机场不定期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联合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沧源佤山机场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本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

  第六条  凡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各相关职能单位应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审批监管部门提交资料。涉及无人机生产、销售、施放无人机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审批、监管。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国家规定和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八条  沧源佤山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临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机场净空专项控制规划图要求,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机场远期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沧源佤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十条  沧源佤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严格按照《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和《中国民用航空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的通知》(民航云监局发〔2021〕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焰火、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沧源佤山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和其他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八)燃放烟花、升空爆竹、焰火和施放孔明灯等活动;

  (九)施放猎鹰、升放飞艇、高升、自由气球、风筝、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在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高度严格按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要求进行控制。

  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在取得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后,分别印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沧源佤山机场备案。

  沧源佤山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

  (一)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机场标高起算),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二)锥形面

  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100米。

  (三)内进近面

  宽度120米,长度9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坡度1/50。

  (四)进近面

  起端宽度3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1/50,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1/40,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总长度:15000米。

  (五)过渡面

  坡度1/7(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六)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1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2.5%,最终宽度1800米,长度15000米,坡度按1.2%控制。

  第十三条 在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对飞行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建(构)筑物,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审核与处置工作,确保飞行安全。

  (一)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极限高度以及与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属业主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的标志、障碍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万伏以上(含11万伏)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机场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十五条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设无线电(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第十六条 沧源佤山机场应当按法定巡视周期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管辖县人民政府,由管辖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管辖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由管辖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构筑物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建筑物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降。完成拆降的项目,由建(构)筑物业主向管辖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分别抄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沧源佤山机场备案。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会同沧源佤山机场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沧源佤山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后,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沧源佤山机场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沧源佤山机场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二十五条 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1部分:导航》(MH/T4003.1—201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第2部分:监视》(MH/T4003.2—2014)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VHF通信电台(机场塔台)

  1.以机场VHF通信电台为中心,半径800米以内不得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半径10000米以内不得设置1千瓦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半径6000米以内不得设置电视、调频广播电台。对原已建成的广播电视转播设施,按机场电磁环境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3.半径300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4.半径200米内不得架设11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不得架设22~33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不得架设50万伏高压输电线。

  (二)23号跑道航向信标台(跑道西南端中线延长线250米)

  1.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是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为从航向信标天线开始沿跑道中线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300米或跑道末端(以大者为准),宽度为120米;

  2.在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电力、通信线缆应从保护区外埋入地下;

  3.保护区内不应停放车辆或航空器,不应有任何地面交通;

  4.在航向信标台天线前向±10°、距离天线阵3000米的区域内,不得有高于15米的建筑物、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存在。

  (三)23号跑道下滑信标台(跑道东端北侧120米)

  1.跑道中线与天线一侧宽150米、180米,下滑天线前360米,组成的梯形区域范围为A区。A区不应有道路、机场专用环场路等任何障碍物存在。不应种植农作物,杂草高度不得超过0.3米。该区域内,不应停放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不应有地面交通活动。通过A区的电力、通信线缆埋入地下;

  2.A区向前延伸,距离天线600米、宽180米的矩形范围为B区,B区范围以内,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路、建筑物(机房除外)、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木、山丘等障碍物存在,航向信标台机房总高度和600米以外障碍物高度不能超过跑道净空限制要求;

  3.A区远离跑道外侧宽90米、60米的梯形区域和B区远离跑道外侧宽60米的矩形区域为C区。C区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场路除外)存在,不应有高于机场侧净空限制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坝堤、树木、山丘等障碍物存在,该区域的地形坡度应不超过15%。

  (四)多普勒全向信标台(跑道西南端轴线延长线北侧219.8米)

  1.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米以内不得有超过的基准面高度的障碍物;

  2.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的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构)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3.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水平张角不应超过7°,半径200~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水平张角不应超过10°,半径3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4.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

  5.以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五)测距台(分别与全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合装)保护要求同全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九条 因举办民族节日、重大活动等,确需在以沧源佤山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不含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升空物体主管部门和沧源佤山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升空物体主管部门与沧源佤山机场会商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分别报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人民政府备案。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施放单位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按要求向市气象局或者其委托的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市、县气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市、县气象局负责将行政许可决定分别抄送(抄报)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人民政府、沧源佤山机场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沧源佤山机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施放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升空物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施放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待升空物体管理部门出具答复意见后,放飞单位负责将答复意见分别报送机场净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辖县人民政府、沧源佤山机场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场净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8日发布的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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