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方案
为把临沧建成中国与环印度洋经济圈的物流大通道和重要枢纽,加快推进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建设,培育发展集装箱物流运输产业,特制定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方案。
一、补助标准
(一)运输起点和终点均为中缅两国外的第三国,经临沧站/云县站中转,由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者委托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完成在孟定清水河口岸、南伞口岸、永和口岸进出口业务:
1.进出口每箱组货物货值高于¥1000000元/箱组(含)的,给予¥16000元/箱组的补助。
2.进出口每箱组货物货值在¥100000元/箱组(含)以上、¥1000000元/箱组以下的,给予¥13000元/箱组的补助。
(二)运输起点或终点为中缅两国外的第三国,经临沧站/云县站中转,由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者委托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完成在孟定清水河口岸、南伞口岸、永和口岸进出口业务:
1.进出口每箱组货物货值高于¥1000000元/箱组(含)的,给予¥12000元/箱组的补助。
2.进出口每箱组货物货值在¥100000元/箱组(含)以上、¥1000000元/箱组以下的,给予¥10000元/箱组的补助。
(三)运输起点或终点是外省,经临沧站/云县站中转,每箱组货物货值不低于¥100000元/箱组(含),由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者委托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完成在孟定清水河口岸、南伞口岸、永和口岸进出口业务的,给予¥8000元/箱组的补助。
(四)运输起点或终点是云南省,经临沧站/云县站集散,每箱组货物货值不低于¥100000元/箱组(含),由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或者委托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的市场主体完成在孟定清水河口岸、南伞口岸、永和口岸进出口业务的,给予¥5000元/箱组的补助。
(五)运输起点在临沧市范围内,经临沧站/云县站集结,每箱组货物货值不低于¥100000元/箱组(含),通过集装箱铁路运输发往与云南省或临沧市签署过“战略合作协议”且协议条款包括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建设相关内容的地区(城市)的,给予¥5000元/箱组的补助。
(六)运输起点在临沧市范围内,经临沧站/云县站集结,每箱组货物货值不低于¥100000元/箱组(含),通过集装箱铁路运输发往国内第(五)项以外地区的,给予¥2000元/箱组的补助。
市场主体未在临沧市辖区注册或者未委托在临沧市辖区注册的市场主体完成进出口业务,符合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其他条件的,按照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补助标准的60%予以补助。
同一批次货源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条及以上补助政策,如有同时适用两条及以上政策的情况,以补助最多的一项为准。
二、资金下达及兑付程序
(一)补助程序
由市政府委托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海公铁联运物流产业链主企业按照“立交立补”的原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向链主企业缴纳剩余的运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纳运费=合同运价-补助标准。
(二)补助资金下达及兑付
1.物流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资金预拨至市政府委托的链主企业。
2.物流补助资金按季由链主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清算申请,经市商务局审核并拨付资金。清算材料包括:清算表、委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承运)合同、铁路货运机构开具的发票,海运及多式联运发票及相关票据,涉及进出口货物需提供海关进出口证明文件、货物原产地证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3.链主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组织货物运输,并按照“立交立补”的原则及时结算。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链主企业具体负责资金兑付,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手段骗取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取消受补助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市场主体委托链主企业办理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且通过链主企业受理的单次委托货物量不少于1组集装箱(2个20英尺集装箱)或1个40英尺集装箱(不区分托运货物类别,含高箱)。
(二)市场主体须在中国境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违法名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给予链主企业运维补助,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箱组货物给予¥50元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00元。
(四)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工作从2022年9月开始实施,有效期限暂定至2025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级有新的补助政策与本方案确定事项有冲突或者补助标准高于本方案的,按国家、省级政策执行;如国家、省级有新的补助政策,但补助标准低于本方案的,予以差额补助,但国家、省级政策禁止补差的除外。
本方案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国际物流产业链中占据优势地位,对上下游关联企业带动及协同发展中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对物流产业链资源配置具有全球性重大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有物流业务布局和网点支撑,有较强的集装箱海公铁联运调度能力和货源组织能力,较早参与环印度洋地区市场开发,并具备中缅印度洋新通道运输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在临沧设立的子公司。链主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与之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链主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展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兑付工作。
附件:1.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清算表
中缅印度洋新通道集装箱货运物流补助兑付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