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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2〕13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和《〈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结合临沧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稳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稳、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安监、住建、规划、财政、发改、公安、工商、税务、质监、信访、公共客运企业等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区)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支持做好本行政区内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站点建设、土地征用、运输票价确定、交通秩序维护及办理相关证照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住建、规划、发改、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运营车辆数量及规模,促进形成公共交通与班线客运、农村客运相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三、合理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和验收。

四、抓好公共交通发展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并推行公车公营。对原经营模式中未实行公车公营的车辆,引导采用入股的方式,由公司实行公车公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五、严格市场准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在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的基础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的5%。

六、明确经营范围和期限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在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范围,确定经营期限,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经营期限届满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县、自治县、区应制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检查指导,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输。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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