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168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发〔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7-16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天然气推广利用,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多元供气格局,补足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稳步实施“气化临沧”战略目标,计划2021年天然气年消费量达300万立方米左右,到2025年预计5000万立方米;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

二、完善天然气利用规划

加快编制工业、商业、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修订完善全市天然气利用规划,进一步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提高全市天然气利用水平和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临沧支线建设

力争2021年底前开工建设天然气管道临沧支线(二期)项目173公里天然气管道(云县—临翔—双江);争取2023年—2025年启动并建成辐射永德、镇康、耿马、沧源的输气管道。积极融入、主动对接、及时承接、高效服务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云南省南环线(文山—红河—普洱—临沧—保山)天然气管道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市内天然气临沧支线与中缅天然气管道互联互通,市内天然气管网、城镇燃气管网、储气设施等互联互通,加大对项目跟踪、督促、服务协调力度,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落实《云南省储气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建设,确保储气设施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到2025年底,各县(区)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

(一)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利用。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及老旧管网改造;城市新区、住宅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步建设天然气管网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鼓励在宾馆酒店、商业中心、写字楼、医院、交通枢纽站、物流园区等制冷供暖集中区推广燃气空调;因地制宜使用天然气替代传统采暖方式,鼓励采用天然气取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加快推进燃气下乡,统筹布局乡镇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宜管则管、宜罐则罐。按照“先试点、再推广、层层推进、连片实施”的模式,以县级为单位,做好乡镇村庄液化天然气(LNG)微管网整体规划,因地制宜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微管网燃气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推进茶叶炒制等“以气代柴”试点,带动全市农村推广普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加快推进天然气管输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达成实质性供气合作,促进城镇燃气用户尽快用上来自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二)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价格承受能力强、可中断工业用户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重点推进烟草、陶瓷等行业采用天然气替代和利用;在具有冷热电需求的工业园区试点推广分布式能源。(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

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工业燃料升级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工业“煤改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统筹规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机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船舶停靠点等建设CNG/LNG加气(注)站,预留建站用地。鼓励发展油气、油气电合建站;鼓励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自备加气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发展天然气渣土运输车、企业场内作业车和天然气船舶。各地应把天然气车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车船上牌、年度审验等给予便利。(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一)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做好保供应急预案。各地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对天然气供需情况的研判,精准预测,根据天然气供需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努力实现供需平衡。落实各级政府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编制市级、县区级、燃气企业应急预案,构建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保供应急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用气量的20%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在供用气紧张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有序压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完备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各级政府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国家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精神,推动天然气管网输配分离,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市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坚决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建立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价格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强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独立的储气调峰定价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取消和整治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规范天然气下游市场秩序。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管理。按照“谁授权、谁清理”原则,加快对“圈而不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全面清理,建立有效、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由授权主体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投资者和经营者。对违反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将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授予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要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印制的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结合实际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规范印制特许经营权证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年度考核管理,对各县(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用气报装服务和企业用气接入,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结时限,提升用气服务质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城市燃气经营权同权,提高管道建设积极性。推进燃气市场资源整合,鼓励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间采取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现有燃气企业资产、人员,形成统一的供气主体,减少供气中间环节,确保事权一致,提高天然气保供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化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抓实城镇燃气市场执法监管,依法处置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城镇燃气等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五)加大对项目建设的要素保障支持。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强化用地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等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市级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的补贴政策,以及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燃气设施的改造,燃气下乡、“以气代柴”、“以气代煤”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县(区)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投资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天然气安全管理。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城镇燃气企业逐步建立智能化燃气管理平台,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与天然气供应企业和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应急抢险管理平台,整合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并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天然气应急管理能力。落实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治安执法,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油气管道运行安全。依法强化对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运输监管,严防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安全事故。(有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学习

强化对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确保各级领导干部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基本要义,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干部职工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推进天然气大规模高效利用,推动绿色用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助力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有力促进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谱写临沧篇章。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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