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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临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整合优化现有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全市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断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进临沧“生态美”建设,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率先把临沧建设成为最美丽的地方。

  (二)总体目标。全市现有自然保护地17个,其中自然保护区5个、风景名胜区5个、森林公园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水利风景区1个,总面积301316.7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2.76%。适时划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落实国家、省制定的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成具有临沧特点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全市国土面积18%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按照国家分类分级标准,自然保护地类别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名称统一规范为“(风景、森林、湿地、地质、草原等)自然公园”。以县为单元,坚持保护地面积不减少原则,分类处置原有的各类自然保护小区及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地或将其整合到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学评估,按程序报批后撤销。

  (二)分类分级分区设立自然保护地。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公园的设立,整体保护大范围、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球价值的区域。除国家公园外,自然保护地级别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省级自然保护地,市、县不再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小区及自然保护地。设置国家公园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报国家批准,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三)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总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要求,对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以及兼顾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原则进行整合。通过评估论证,科学确定整合区域保护地数量、类型和名称。各类自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原则上保留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在整合和归并中,自然保护地跨地区的,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自然地理单元进行科学整合归并优化,确保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

  (四)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自然保护地内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自然保护地周边生态保护价值高、生物多样性丰富以及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区域,应调入自然保护地范围,保护价值低的应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加快调整确定自然保护地边界,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登记单位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管理责任。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工作完成后,及时启动每个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依据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各项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按照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生态廊道,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强化科研、宣传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保护管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提升自然保护地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界桩标识,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应由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单位勘界定标,统筹纠正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建立矢量数据库,形成成果报告。自然保护地勘界成果经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论证审核后,报省政府确认和公布。加强自然保护地野外管护站点、巡护路网、科研监测、预警防控、应急救灾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巡护监测等机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结合各类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及清理工作,严格整治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相关活动。国家、省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的行为。

  (七)统一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整合后的自然保护地,一个自然保护地只设一套机构、挂一块牌子。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当地政府承担辖区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八)规范自然保护地资源利用。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自然体验、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活动,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特征设计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项目,打造自然生态体验区和环境教育展示平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做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自然保护地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目标。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九)严格执法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机构职能,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工作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将自然保护地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考核,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自然保护地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指导各县(区)政府统筹有关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评估和监督。市、县(区)政府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资金投入,提升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水平和保护能力。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科技支撑。深入开展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在物种保育、监测评估、生态恢复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然保护地设立科研、教学和实习基地,鼓励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深造。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平台,广泛开展自然保护地重要性、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理念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保护自然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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