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236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1〕26 号
发布日期:
2021-05-05

关于印发临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5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5

2.2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6

2.3现场指挥机构6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6

3.1监测和风险分析6

3.2预警7

3.3预警处置8

3.4信息报告与通报9

4应急响应与处置10

4.1先期处置10

4.2响应分级11

4.3响应措施12

4.5应急终止15

5后期工作15

5.1损害评估15

5.2事件调查15

5.3善后处置15

5.4总结评估16

6应急保障16

6.1应急准备16

6.2资金保障16

6.3技术保障17

6.4队伍保障17

6.5物资保障17

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17

6.7宣传教育与培训18

7附则18

7.1预案管理18

7.2预案解释18

7.3预案实施时间18



1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分级负责。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预防与应急并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应急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4)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利用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的市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见附件2。

2.2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 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临翔区、云县、双江县、耿马县、沧源县、镇康县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通关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区)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3.3预警处置

3.3.1预警行动

3.3.1.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 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1.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由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市级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4.2.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启动相关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现场自救,立即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立即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心和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

4.3响应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 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项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 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 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 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畅通。

6.1.2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 工作。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6.4队伍保障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6.5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机构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国资委、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 市气象局、武警临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一、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有关信息。

市纪委市监委: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调动各类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向社会发送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 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市民政局:按政策规定保障需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农村资源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市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务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务、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里援助,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调查。

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

市广播电视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新闻宣传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和草原资源安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和草原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市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并网水电站水库下泄流量。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警临沧支队:根据需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专家咨询等7个工作组。

(一)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武警临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以及通信部门、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派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外办、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影 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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