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233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1〕30 号
发布日期:
2021-05-18

关于印发临沧市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沧市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城市体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21〕4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治理“城市病”,认真查找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使城市体检真正成为党委、政府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修复城市机体、恢复城市活力,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临沧市作为2021年全国城市体检样本城市,于2021年10月底前形成城市体检报告,2021年12月完成工作总结。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方式,逐年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查找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推动城市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路治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尹文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徐绍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穆志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

赵永超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亚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梅 圭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戴君华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杨宝才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朝相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传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钱 勇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绍斌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曾海云 市水务局副局长

阮进嵘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那天祥 市商务局副局长

彭玲艳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刘启高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 帆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国庆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徐立红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航市 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齐庆梅 市残联副理事长

段建宝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张丽海 临沧供电局副总经理

张晓云 临翔区委常委、副区长

羊 葵 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曾光富 凤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肖春普 永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映忠 镇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经伟 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仕伟 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 斌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谢 军 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戈正旗 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城市体检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简称“市城市体检办”),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并根据工作要求进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城市体检的具体业务工作,动态督促、调度、分析工作情况,按要求将工作情况、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组建技术服务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体检办”)负责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组建城市体检技术服务工作组,负责开展城市自体检、配合开展第三方体检、配合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做好业务培训、数据采集、分析论证、问题诊断、形成体检报告等工作。

三、体检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体检范围。采取以临翔中心城区为核心,其余县城和重点乡镇为支撑的方式,全域开展城市体检,通过点、线、面相结合,全面客观反映临沧市城市的整体及片区状况。

(二)体检内容。坚持基础指标和特色指标相结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8个方面、65项指标(见附件1)体系为基础,采取“65+N”的方式,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和《云南省城市更新任务主要指标》等要求,结合临沧城市发展的特征、特色,因地制宜增加部分契合临沧实际的特色指标。

(三)体检方法。依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业力量提供技术服务,形成政府主导、专业团队领衔、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体检机制。通过2020年统计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社会大数据、基础数据平台等,结合2021年工作,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通过线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职业的人群进行问卷调查,全面了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建设问题;综合主客观评价结果,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正式的城市体检报告。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21〕44号)的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全市城市体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5月15日前

(二)数据采集。对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全面收集、汇总城市体检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包含文字说明、图表及矢量数据等),采用数据的截止时间点为2020年12月31日。所采集的数据以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基础,确保数据来源清晰、准确、可追溯,并结合现场采集数据和互联网大数据等,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数据库。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技术服务组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前

(三)分析论证。对照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对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评价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查找城市建设发展存在的问题短板。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技术服务组

完成时限:2021年8月15日前

(四)问题诊断。对照底线指标、导向指标体系,对达标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论证,根据指标测算结果与目标值的差异,确定城市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结论。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技术服务组

完成时限:2021年8月30日前

(五)形成自检报告。综合体检指标分析结果和社会调查结果,找出临沧市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对照评价标准,分析城市的病症、病因,提出治理建议和解决方案,形成城市自体检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技术服务组

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前

(六)配合做好第三方体检。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第三方体检,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确保第三方体检更科学、精准。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七)配合做好社会满意度调查。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城市体检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找出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需求,确保形成科学的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

牵头单位:市城市体检办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城市体检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扎实有序落实城市体检工作要求,按时、高效、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数据,主动参与查找、分析、论证问题,协同推进城市体检各项工作,针对体检出的问题制定补短板对策措施,加快消除“城市病”,推动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联席会,对工作的问题、难点进行商讨、分析,及时优化工作措施,确保高效完成任务。

(二)强化技术支撑。市城市体检办、技术服务组等要联合组建专业、权威的专家队伍,全过程把关好资料收集、问题识别、体检评价、策略制定等环节,切实强化专业技术服务,确保城市体检科学、精准。

(三)保障资金投入。市财政局要做好城市体检购买技术服务的资金保障。加大对城市体检评估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吸纳更多专业化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到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来。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宣传城市体检评估和城市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特色亮点、工作成效,通过问卷调查方式,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

请市直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本行业指标数据的采集、提供,参与做好城市体检其他相关工作,请各单位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市城市体检办,联系电话:2157321,电子邮箱:Cjk2157321@163.com。


附件:

1.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2.城市体检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1

2021年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目标

序号

指标

解释

指标

类型

一、

生态

宜居(15)

1

区域开发强度(%)

市辖区建成区面积占市辖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2

组团规模

(平方公里)

市辖区建成区内每一个组团的规模,有2个以上组团的应分别填报。组团指具有清晰边界、功能和服务设施完整、职住关系相对稳定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块,组团规模不宜超过50平方公里。

导向指标

3

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5万人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公里)

市辖区建成区内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5万人的地段总占地面积。人口密度是指城市组团内各地段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数量。

底线指标

4

新建住宅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数量(栋)

当年市辖区建成区内新建住宅建筑中高度超过80米的住宅建筑栋数。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新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

底线指标

5

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的生态廊道长度,占城市组团间应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生态廊道长度的百分比。生态廊道是指在城市组团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底线指标

6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当年城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一年度城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降低幅度。

底线指标

7

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

市辖区建成区内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新建的建筑面积,占全部新建建筑总面积的百分比,应达到100%。

导向指标

8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

城市绿道1公里半径(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市辖区建成区居住用地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9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市辖区建成区内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米服务半径测算;2000—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按照300米服务半径测算。)

导向指标

10

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地段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环境噪声达标地段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11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百分比,不宜小于87%。

底线指标

12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市辖区建成区内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考核断面中,达到或好于Ⅲ类水环境质量的断面数量,占考核断面总数量的百分比。

底线指标

13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通过集中式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的生活污染物量占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不宜小于70%。

导向指标

14

再生水利用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百分比,不宜小于25%。

导向指标

15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生活垃圾中物质回收利用和能源转化利用的总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不宜小于55%。

导向指标


二、

健康

舒适(9)

16

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达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的居住社区数量,占居住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17

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有便民超市、便利店、快递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社区数,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18

社区老年服务站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建有社区老年服务站的社区数,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19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数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2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分担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21

人均社区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市辖区建成区内常住人口人均拥有的社区体育场地面积。

导向指标

22

社区低碳能源设施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配备充电站(桩)、换电站、分布式能源站等低碳能源设施的社区数量,占社区总数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23

老旧小区改造达标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已改造老旧小区达标数量,占市辖区建成区已改造老旧小区总数的百分比。达标的老旧小区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当地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改造小区。

导向指标

24

新建住宅建筑密度超过30%的比例(%)

市辖区建成区内新建住宅建筑密度超过30%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全部新开发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密度是指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与所在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底线指标

三、

安全

韧性(7)

25

城市内涝积水点密度(个/平方公里)

市辖区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上常年出现内涝积水点的数量。

导向指标

26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市辖区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不宜小于45%。

底线指标

27

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人/万车)

市辖区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与市辖区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

导向指标

28

城市年安全事故死亡率(人/万人)

市辖区内每年因道路塌陷、内涝、管线泄漏爆炸、楼房垮塌、安全生产等死亡人数,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导向指标

29

人均避难场所面积(平方米/人)

市辖区建成区内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不宜小于1.5平方米/人。

底线指标

30

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4公里(公交15分钟可达)服务半径覆盖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31

城市标准消防站及小型普通消防站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标准消防站(7平方公里责任区/5分钟可达)及小型普通消防站(4平方公里责任区)覆盖的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四、

交通

便捷(7)

32

建成区高峰期平均机动车速度(公里/小时)

市辖区建成区内高峰期各类道路上各类机动车的平均行驶速度。

导向指标

33

城市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市辖区建成区组团内城市道路长度与组团面积的比例,有2个以上组团的应分别填报。组团内每平方公里道路长度不宜小于8公里。

导向指标

34

城市常住人口平均单程通勤时间(分钟)

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单程通勤所花费的平均时间。

导向指标

35

通勤距离小于5公里的人口比例(%)

市辖区内常住人口中通勤距离小于5公里的人口数量,占全部通勤人口数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36

轨道站点周边覆盖通勤比例(%)

市辖区内轨道站点800米范围覆盖的轨道交通通勤量,占城市总通勤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37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采用轨道、公交、步行、骑行等方式的出行量,占城市总出行量的百分比,不宜小于60%。

导向指标

38

专用自行车道密度(公里/平方公里)

市辖区建成区内具有物理隔离的专用自行车道长度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每平方公里不宜小于2公里。

导向指标


五、

风貌

特色(6)

39

当年获得国际国内各类建筑奖、文化奖的项目数量(个)

当年市辖区内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获得国际国内各类建筑奖、文化奖的项目数量(包括国内省级以上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项、国外知名建筑奖项以及文化奖项)。

导向指标

40

万人城市文化建筑面积(平方米/万人)

市辖区内文化建筑(包括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文化馆、科普馆等)总面积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导向指标

41

城市历史风貌破坏负面事件数量(个)

当年市域内存在拆除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砍老树,破坏地形地貌、传统风貌和街道格局等负面事件的个数。

底线指标

五、

风貌

特色(6)

42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率(%)

市辖区内近5年开展保护修缮项目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占历史文化街区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43

城市历史建筑空置率(%)

市辖区内历史建筑空置数量占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总数的百分比,不宜超过10%。

导向指标

44

城市国内外游客量(万人)

当年市辖区内主要节假日国内外游客量。

导向指标

六、

整洁

有序(6)

45

城市门前责任区制定履约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门前责任区制定履约数量,占门前责任区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46

城市街道立杆、空中线路规整性(%)

市辖区建成区内立杆、空中线路(电线电缆等)规整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47

城市街道车辆停放有序性(%)

市辖区建成区内车辆停放有序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48

城市重要管网监测监控覆盖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对城市重要管网进行动态监测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49

城市窨井盖完好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窨井盖完好的城市街道数量,占建成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50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占比(%)

市辖区建成区内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数量,占建成区内住宅小区总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七、多元包容(5)

51

道路无障碍设施设置率(%)

市辖区建成区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无障碍设施设置率(包括缘石坡道设置率、盲道设置率、出入口盲道与道路盲道相衔接比例、人行横道过街音响提示装置配置率、人行横道安全岛轮椅通道设置率、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无障碍设施建设率的平均值)。

导向指标

5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53

常住人口住房保障服务覆盖率(%)

市辖区内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数量,占应当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总数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54

住房支出超过家庭收入50%的城市家庭占比(%)

市辖区内当年用于住房的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城市家庭数量,占城市家庭总数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55

居住在棚户区和城中村中的人口数量占比(%)

市辖区内居住在棚户区、城中村的人口数量,占市辖区常住人口总数量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八、创新活力(10)

56

城市小学生入学增长率(%)

市辖区内当年小学生入学人数,较基准年(2015年)城市小学生入学人数的增长率。

导向指标

57

城市人口年龄中位数(岁)

当年市辖区内城市常住人口年龄中位数。

导向指标

58

政府负债率(%)

地方政府年末债务余额,占城市年度GDP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59

城市新增商品住宅与新增人口住房需求比(%)

市辖区内新增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占新增人口住房总需求的百分比。新增人口住房总需求是指当年城市新增常住人口×人均最小住房面积。

导向指标

八、创新活力(10)

60

全社会R&D支出占GDP比重(%)

当年全市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61

万人新增中小微企业数量(个/万人)

当年市辖区内净增长中小微企业数量,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导向指标

62

万人新增个体工商户数量(个/万人)

当年市辖区内净增长个体工商户数量,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导向指标

63

万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万人)

当年市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导向指标

64

万人上市公司数量(个/万人)

市辖区内上市公司数量,与市辖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导向指标

65

城市信贷结构优化比例(%)

全市当年城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基准年(2015年)城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百分比。

导向指标

附件2

城市体检联络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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