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280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19〕7号
发布日期:
2019-01-24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字〔2018〕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结合我市电梯安全形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强化电梯质量安全意识,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民服务,以民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坚持依法监管,强化责任。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

3.坚持深化改革,积极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严格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选型、使用、监管、检验和维保全过程质量责任体系的落实。

4.坚持多元共治,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方作用,形成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齐抓共管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制度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低于国家规定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

1.加强电梯销售环节监管,严防不合格电梯流入市场。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其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淘汰和报废电梯。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市质监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电梯检验,提高检验质量,确保电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电梯检验机构依法经过核准,从事检验的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结果、技术评价结论负责。经检验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书面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市质监局负责)

3.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住宅加装电梯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划〔2018〕59号)文件要求执行。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稳妥处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加大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落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选购合格电梯产品并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装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确保电梯井道等土建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监理要对从电梯进场至电梯交付使用前的安装质量全过程进行监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范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和定期申报检验工作。监督新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落实,确保电梯交接不出现管理责任空白,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市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首次登记满15年的在用电梯,根据电梯运行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维保单位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单位应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作出记录;指导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市质监局负责)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与更新改造

7.加强“三无电梯”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无物业管理单位、无维护保养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落实整改责任,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实现并保持“三无电梯”清零状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加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管理。电梯需要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使用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开展安全评估,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使用单位根据评估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所需资金按以下方式筹集:一是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9.积极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工作。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无偿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供电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快速处置机制。市、县(区)要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依托“12365”、“110”系统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动电梯责任保险

11.鼓励和支持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大力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创新保险机制。探索制定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的政策措施,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积极投保,推动电梯责任保险有序开展。(市质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13.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市质监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4.建立网格化监管模式。完善电梯数据管理系统功能,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电梯网格化动态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划分、明确网格责任人员,巩固和提高电梯网格化安全监管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15.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开展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检验机构工作流程、检验力量、检验质量控制等内容,对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验机构及时解决。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查,重点对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及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实施监督检查。三是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探索建立全市维保单位作业人员和在用电梯维保状况信息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电梯维护保养监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维保质量。(市质监局负责)

16.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本行业工作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工商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负责)

(二)完善政策措施。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和安全状况,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六进”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利用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借助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加大电梯专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要健全电梯监督考核机制,把各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安全责任和政府质量考核体系。(市安委办、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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