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发生地震的防范与处置,邻国、毗邻州(市)发生地震波及临沧市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参与,分工合作、协同应对,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设前方、后方指挥部,其中: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担任;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临沧军分区有关副司令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地震局、团市委、市侨联、市红十字会、云南交投临沧管理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孟定海关、沧源海关、南伞海关、临沧公路局、市气象局、临沧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临沧机场、沧源机场、大临铁路临沧线路管理站,临沧军分区、清水河边防检查站、市边境管理支队、武警临沧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云南省地震局临沧地震监测中心站。
2.1.4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成立“XX·XX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该次抗震救灾应急期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市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市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3.1.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市内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3.1.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市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指标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 年生产总值比例 | 震级 | 人口密集地区 特殊地区 | |
特别重大 地震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震级 | 6.0≤震级 |
重大地震 | 50人以上300人以下 | -- | 6.0级≤震级<7.0级 | 5.0级≤震级<6.0级 |
较大地震 | 5人以上 50人以下 | -- | 5.0级≤震级<6.0级 | 4.0级≤震级<5.0级 |
一般地震 | 5人以下 | -- | 4.0级≤震级<5.0级 | -- |
3.2.1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2响应等级启动
3.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同时,市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
3.2.2.2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2.2.3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邻国或毗邻州、市发生地震波及临沧,根据灾情,视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2.2.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视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延长或结束应急期,待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响应。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响应 |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响应 |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响应 |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4.1.1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方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区域支援准备。要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1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1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依托新建、改扩建和国家物资储备库,大型商场、超市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期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各级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对达到市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结合临沧全域处于Ⅶ度(7度)以上高烈度区实际,各级政府要积极动员群众投保地震巨灾综合保险。
4.4.1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直升机起降、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5.1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机场、沧源机场、临沧公路局、云南交投临沧管理处、大临铁路临沧线路管理站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要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全过程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检查排查和除险加固。
4.5.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市发展改革委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市广电局负责协调指导传输企业修复被毁的传输网络,确保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畅通。
4.5.7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1应急、宣传、教体、文化和旅游、科技、司法、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体、地震、科协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6.3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1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7.2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1市地震局要加强全市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各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市地震局要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会同有关单位依托应急广播平台、手机、网络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市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快速、准确地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人民群众做好紧急避险工作。
4.8.3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要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应急厅,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5.2.1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
5.2.1.1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推送地震速报信息,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做好震情跟踪和监测预报预警。
5.2.1.2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初报震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提出工作要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到临沧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一楼第三会议室)集结,召开第一次紧急会议。
5.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前方工作组突进灾区,开展灾情调查核实工作,收集上报灾情、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1.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调度灾情,调遣应急队伍和救援力量。
5.2.1.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第一次紧急会议,总指挥长向市委建议成立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启动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初步安排和意见建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总指挥长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5.2.1.6启动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市抗震救灾前方、后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前往灾区领导、指挥和协调前方抗震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赶赴灾区,途中适时保持与后方指挥部联系,及时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灾区情况;后方指挥部留守后方,继续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对震情、灾情跟踪研判;组织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告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总指挥长,并通报前方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挥和协调后方抗震救灾工作;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需协调安排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到临相关事宜。
5.2.1.7市减灾委根据震情灾情初判,按程序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
5.2.1.8公共安全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进入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除抗震救灾救援力量外,原则上许出不许进;综合保通组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供电局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对灾区的生命线工程开展抢通保通工作,开辟救灾应急通道和救灾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力量能够快速进入灾区。
5.2.1.9市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对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调度,听取前方、后方指挥部和灾区党委、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召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第二次紧急会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取消休假,组建市级第二批、第三批以及后续批次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准备前往灾区。
5.2.1.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通报灾情,视情请求按《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提报民兵和驻临军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视情协调临沧军分区报请南部战区联指中心批准驻临部队,驻滇部队集结待命,准备赶往灾区。
5.2.1.11后方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初判,调度各赶赴灾区救援队伍;建立全市救援力量和救援救灾物资需求清单,督促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准确快速上报救援力量和救援救灾物资需求清单,力求将救援力量和救援救灾物资准确及时、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最急需的目的地。
5.2.1.12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专业救援力量集结待命,做好赶赴重灾区进行抢险救援准备。
5.2.1.13后方指挥部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准备有关灾情和抗震救灾新闻报道事宜;做好新闻媒体记者管理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及次生灾害防范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控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
5.2.1.14后方指挥部应急资金和救援捐赠筹措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启动应急备用经费,紧急下拨市级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做好接受国内外捐赠等事宜。
5.2.1.1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航空救援、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5.2.1.16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抵达临沧后,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5.2.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5.2.2.1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推送地震速报信息,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做好震情跟踪和监测预报预警。
5.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前方工作组突进灾区,开展灾情调查核实工作,收集上报灾情、社情信息。
5.2.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视情提出建议组成市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6.1.1.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
6.1.1.2综合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临沧军分区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6.1.1.3人员搜救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6.1.1.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水质、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
6.1.1.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6.1.1.6遇难者善后处置
市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6.1.1.7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临沧机场、沧源机场、临沧公路局、云南交投临沧管理处、大临铁路临沧线路管理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车辆和物资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6.1.1.8应急通信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6.1.1.9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临沧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6.1.1.10供水供气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6.1.1.11灾害监测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6.1.1.12治安维稳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1.1.13社会动员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1.14涉外事务
市外办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办会同海关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6.1.1.15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6.1.1.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市地震局,并配合市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1.1.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6.1.1.18恢复生产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7.2.1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省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
7.2.2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7.2.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毗邻州(市)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邻近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8.2.1市地震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
8.2.2依据我市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3市外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8.2.4边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8.3.1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8.3.1.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8.3.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8.3.1.3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8.3.1.4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临沧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8.3.1.5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临沧供电局、临沧公路局、临沧机场、沧源机场、大临铁路临沧线路管理站、云南交投临沧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8.3.1.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市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3.2地震谣言谣传事件
市内出现地震谣言谣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分管领导或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1本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各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属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1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县(区)人民政府住地和孟定镇政府住地。
9.3.2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机构及职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