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响应机制
3.1等级划分
3.2分级响应
4应急准备
4.1粮食储备
4.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4.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4.4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5监测预警
5.1灾情和突发事件监测
5.2市场监测
5.3应急报告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程序
6.2组织筹集和调运
6.3公布应急供应网点和设立临时发放点
6.4组织应急加工和运输
6.5发布信息
6.6应急经费和清算
6.7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6.8应急结束
7应急处置
7.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7.2市级(III级)应急处置
7.3县(区)级(IV级)应急处置
8恢复和重建
8.1补库(新增)
8.2应急能力恢复
9保障措施
9.1资金人员保障
9.2信息化保障
9.3基础设施保障
9.4宣传、培训与演练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预案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和主食,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市和县(区)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人
成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南伞海关、孟定海关、沧源海关、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农发行临沧市分行、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市粮食应急预案。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及时申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4)组织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配合实施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6)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和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领导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全省及市内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南伞海关、孟定海关、沧源海关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运输及进口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全市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管理,并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9)市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共同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10)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会同网信部门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农发行临沧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按照在国家和省级宏观调控下,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III级)、县(区)级(IV级)二级。市级(III级):在临翔区或本市2个以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县(区)级(IV级):在1个县或县城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IV级响应,由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III级响应。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市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认为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级)来对待时,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市级和县(区)级政府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储备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县(区)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各县(区)成品粮油储备要满足7天市场供应量,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应急保障定点单位,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在临翔区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的粮食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进入市级(III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和县(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放心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保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全市粮食生产区域布局情况,建立起市、县(区)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市内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成品粮和主食加工、应急运输配送一体化供应,提高跨市县(区)行政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各县(区)根据需要建设本级应急保障中心,各区域之间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服从应急状态下统一调配,提升综合应急保障能力。
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开展灾情等突发事件监测工作,引起粮食应急状态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之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灾情种类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国际和省内、市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发展改革局和商务局,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主要粮食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对我国粮食出口等国际粮食贸易等情况,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判、核实,指导有关地区及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及时对有关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援。确认出现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确认出现省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成品粮储备、县级政府储备粮、市级政府储备粮、向省级申报动用省级政府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成品粮储备或动用县(区)级政府储备粮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临沧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用。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区)级政府储备粮。如动用县(区)级政府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市级储备原粮及成品粮,对应急状态做出应急响应,在4小时内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县(区)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县(区)级储备原粮及成品粮,对应急状态做出应急响应,在4小时内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受灾地区居民及时公布开放和新增的市级及市级以下应急供应网点,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和日供应品种和数量。
县(区)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事发地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受灾地区居民及时公布开放和新增的县(区)级应急供应网点,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和日供应品种和数量。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命令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加工和物流运输,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物流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情况。
县(区)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命令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加工和物流运输,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物流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情况。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临沧市分行会同临沧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动用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区)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区)级政府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出现国家级(I级)或省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国家级或省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落实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7.2.1出现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7.2.2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政府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级有关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商务厅并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安排动用省级政府储备粮或安排粮食进口。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临翔区及其他县政府所在地城市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2.3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和县(区)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7.3县(区)级(IV级)应急处置出现县(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应急动用后,由临沧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及时核查库点出库粮食数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临沧市分行,根据国际国内及省内市内粮食市场形势,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向临沧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恢复市级政府储备粮库存数量。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市级和县(区)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县(区)级人民政府保障本地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市级财政对受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给予适当支持。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同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单位)信息化建设,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智能预判。
县(区)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应急能力建设,建设粮食应急信息化调度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量动态。实现市、县(区)粮食保障企业信息互联共享。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特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10.1.1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10.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和更新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