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优化机制、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强化监管,进步理顺药品价格体系,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净化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推动药品形成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竞争有序、监管有力、使用规范的新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县(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求医疗机构积极采购、储备、使用国家和省区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要重点关注偏远地区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让广大人民群众用上降价中选药品,进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密切配合,落实部门责任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合力推动全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要对应省级部门严格履行牵头、配合部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集采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医疗机构落实集采中选药品的采购、储备、使用,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注重改革集成,落实好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储备、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等监管责任。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切实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国家和省区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带来的实惠,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以及临床和群众用药习惯等为由,影响集采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中选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绝不姑息。
三、科学报量,做到应采尽采
采购使用国家和省区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是医疗机构和县域医共体降低医药成本最捷径的途径,也是节省医保资金最有效的办法,更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和群众需求量积极报量采购中选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应备尽备,原则上医疗机构每批次报量采购中选同通用名药品应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70%,并逐年增量。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报量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药品,要保证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让群众切实用上降价药品。
四、完善机制,激励约束并重
各县(区)要结合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打包付费改革工作,严格执行按季预拨、按月结算机制,认真落实集采中选药品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对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医保打包付费按季预拨基金应包含国家和省区域中选药品采购金额30%的预付药款,保证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限支付药款,保障中选集采药品供应。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回款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对不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应暂缓拨付医保费用;要严格执行总额打包、结余留用、超支自担的激励和责任机制,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落实结余留用政策,促进县域医共体规范服务、科学合理控费,推动形成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医疗机构要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算药款,结清时限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
五、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政策协同和综合配套,做好医保政策、临床使用、供应保障、质量监管等各环节衔接,形成有效合力,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准确宣传解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发放宣传册(单)和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电子屏等方式进行药品价格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置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专柜,并明码标价,让群众享有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的知情权、选择权。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要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