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rmzfbgs/2022-00093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字〔2022〕88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已公开发布(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抓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应保尽保。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全面落实参保资助政策,确保三重保障制度对救助对象全覆盖。

二、规范统一救助水平。落实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明确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支付限额,落实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一)统一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人员保持现行救助支付比例稳定,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

(二)规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取消一类人员最高救助支付限额。2022年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2万元,从2023年起,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最高救助支付限额,并由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公布。

(三)落实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申请倾斜救助的标准为: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含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支付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倾斜救助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四)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属地管理。在统一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落实国家、省级待遇清单关于地方现有的其他形式制度安排逐步清理过渡到基本制度框架中的要求,将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运行,基金合并管理使用。

三、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一)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应结合职能,切实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认定及动态调整工作;医保部门应做好已认定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标识和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全省统一人员类别实施医疗救助。

(二)健全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困难群众认定及动态调整名册提供至医保部门。

(三)健全救助资金管理机制。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等。各县(区)财政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64号)落实分担责任,鼓励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严格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和我市通知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救助政策落地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加强政策衔接。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和临沧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和临沧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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