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04 23:25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事故分级 4

1.4适用范围 6

1.5处置原则 6

2.组织机构及职责 7

2.1应急机制启动 7

2.2市指挥部设置 8

2.3市指挥部职责 8

2.4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8

2.5成员单位职责 9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2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14

2.8县(区)指挥部 14

3.应急保障 15

3.1信息保障 15

3.2医疗保障 15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15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15

3.5社会动员保障 16

3.6宣教培训 16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16

4.1监测预警 16

4.2事故报告 17

4.3事故评估 19

5.应急响应 20

5.1先期处置 20

5.2分级响应 21

5.3应急处置措施 22

5.4检测分析评估 23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23

5.6信息发布 25

6.后期处置 25

6.1善后处置 25

6.2奖惩 26

6.3总结 26

7.附则 26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26

7.2演习演练 27

7.3预案解释部门 27

7.4预案实施时间 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发〔2005〕11号)、《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9号)。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l)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l)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l)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l)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主要适用于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2本预案适用于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应对发生在临沧市内的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为Ⅲ级事故的,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核定。

达到Ⅲ级事故标准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设置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担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担任。

2.3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农村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负责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物资进行管理;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应急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处置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助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负责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通行;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市民政局: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养老、儿童、救助管理等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在事故方应急运力不足时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文化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中涉及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环节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制定本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县(区)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涉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海关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需要追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将相关调查结果及追责意见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市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2.6.4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6.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8县(区)指挥部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3.2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报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同意后,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l)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l)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在1小时内直接或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须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

(6)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7)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通报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时限如下: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在接报后20分钟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涉及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或暂时无法判明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4.2.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l)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5.1.1事发乡镇(街道)、单位或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5.1.2事发县(区)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食品安全办应及时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认定标准,核定事故级别,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5.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Ⅰ级事故标准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家Ⅰ级响应启动前,建议先启动Ⅱ级响应;国家Ⅰ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Ⅱ级事故标准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建议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在省Ⅱ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Ⅲ级响应;省Ⅱ级响应启动后,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Ⅲ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启动Ⅲ级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5.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有关县(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3.1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3.2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3.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3.5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当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有关通报工作。

5.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l)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市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6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市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7〕47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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