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广大消费者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临沧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者协会根据全市当前投诉举报、消费维权情况发布2025年3月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
消费警示一:在微信朋友圈购物要警惕
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微信点赞赢商家优惠券等,已成为不少商家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法。朋友圈微商大多建立在朋友间信任的基础上,但假货、冒牌货、虚假宣传,有时也让“朋友”寒心,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而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在逐年增多。
朋友圈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个人私下交易受不受消保法保护?
微商是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创立时间较短,且缺少职能部门监管,存在管理混乱、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维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是这样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
如何避免吃亏上当?给您3条消费提醒。
提醒一:网络购物尽量选择信誉较好、证照齐全的大型电商平台,这类平台的付款有严格的程序,退换货、维权取证较为方便快捷。
提醒二: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时,一定要核实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等。
提醒三:对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尤其是陌生链接,最好提高警惕。要到正规的购物网站的手机客户端购物,不要轻易在不知名的网站或者朋友圈内网购,避免上当。
朋友圈售假有何法律后果?销售主体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对微商制假、售假行为,律师认为,如果微信朋友圈内的销售主体是属于企业,进行过工商登记,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那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法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一般赔偿的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但是,目前大多数微商的销售主体为个人,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但如果微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侵权行为,则可按照相关民事法律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可能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方面的相关罪名。
买到假货如何维权?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朋友圈中买到假货应该怎么办,如何预防假货陷阱?对此,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中的个人经营行为,往往是一种“人情销售”,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为亲友关系,遇到假货应尽量协商解决,以和为贵,确实和解、调解不成的,也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即使你是在朋友圈中买到假货也是可以维权的,但是过程会比较麻烦,而且在朋友圈中买到的产品没有售后服务保障”。
消费警示二:购买“特供酒”既丢面子又丢里子
近年来,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进行制售“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酒品的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
一、正确认识“特供酒”本质,“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在很多消费者心中,带有“特供”“专供”“内供”标签的产品,有着获取渠道特殊、独家供应、稀有等特殊属性,但其实“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等都属于违法商品,此类产品往往是将小酒厂、小作坊生产,成本低廉的白酒,经过包装,进行虚假宣传而成,市场上流通的“特供酒”均为假酒,是不法分子扰乱市场秩序的“工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会损伤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警惕“特供酒”宣传陷阱。“特供酒”的标识或宣传往往含有“特供”“专供”“内供”或含有党政机关和军队名称、代码等类似内容,如“XX牌内供酒”、“XX 机关专用酒”、“XX 军区”等字眼,还可能使用与“特供”“专供”“内供”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词及其拼音、英文、谐音等形式内容,皆为不法分子通过包装和宣传手段进行炒作,赚取不法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特供酒”均为假酒。为逃避相关部门监管,此类产品一般不会在正规平台或店铺售卖,往往会通过社交网络或线下小商铺进行销售。在消费者看来,“专供”“特供”“内供”产品是小范围或特定人群才能接触到的产品,同时不法经营者也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特供酒”就是高品质、高档次的品牌白酒,消费者能够花小钱体验到“特殊产品”,既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也满足分享时的虚荣心。消费者在酒品消费中应杜绝跟风、虚荣的消费意识,保持冷静客观的消费心态,从观念上拒绝“特供酒”,不给不法分子留空子。
四、积极举报不法行为。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应向商家索取票据,并在发票上记录下所购酒类的批号或编号,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消费者一旦发现非法宣传、制售“特供酒”,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提供线索,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