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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两部门印发《云南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23-03-31 17:11:4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

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近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图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建立完善项目库,审核各地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补助资金测算基础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其中,“三馆一站”个数参照全国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


第九条 基本补助资金标准


省图书馆每年400万元、省美术馆每年200万元、省文化馆每年400万元;州(市)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每年5万元。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根据财政部对标准进行调整后按分担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一)省图书馆、省美术馆、省文化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保障。


(二)省级以下“三馆一站”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8:2承担,其中,我省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财政与各地财政分4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具体分担比例:第一档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各地补助资金额度=∑[各地分配因素数额×基本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每三年一次的绩效考评等情况统筹核定各馆(站、中心)补助金额。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8月底前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最新统计数据测算资金总额,细化支出明细,完善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省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时限要求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