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rmzf016/2023-00003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11-26

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沧市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理顺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职责划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逐步建立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中央、省级的项目进行重大防灾工程、监测预警预报、科技减灾、灾害应对等能力建设。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认真履行防灾减灾、应急救灾、恢复重建主体责任,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防灾减灾投入,切实加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对达到启动市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市委、市政府和受灾县(区)党委、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履行主体责任。对达到启动市级Ⅱ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减灾委员会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受灾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在灾害应对中履行主体责任。对达到市级Ⅳ及以下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的自然灾害,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受灾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根据本区域的有关预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三、建立综合减灾体制

(一)统筹协调灾害管理。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与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等机构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健全工作规程。市、县(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要落实机构、人员、编制,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建立灾情会商制度,整合各涉灾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科技等方面资源,实现部门间人员互动、信息共享、项目共建。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制定专家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级涉灾部门要密切配合,凡财政投入建设的涉灾数据,根据综合数据库建设需要,均应与综合信息平台共享。规范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灾害损失评估的联动和共享机制,提升灾情统计核查、报送与服务能力。强化灾害信息队伍建设,完善灾害信息员共建共享机制,健全灾情统计制度,推广乡(镇、街道)网络报灾,开展手机客户端(APP)移动报灾等,进一步落实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紧急启动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的时限和主体要求,明确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专家库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

四、完善灾前预防机制

(一)加强灾害风险排查与防范。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估能力建设。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要做实应急值班值守、灾害监测预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加快市、县(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迅速、及时、规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建立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有效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规范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新闻发布,视情况设立临时新闻中心,统一对外发布灾情。完善社会舆情应对机制,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提高社会舆情引导能力。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一)完善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出台《临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临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充分发挥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建立起军警和消防、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救灾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灾民在灾后24小时内能够及时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建立健全应急、地震、气象、教体、卫健、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与军队、武警、消防等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加强供电、供水、交通、通讯、机场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险修复能力建设。切实提供人文关怀服务,在临时避难安置场所设立卫生、公安、通讯、金融、法律、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救助服务点,设置信息传播设备,稳定公众情绪,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应急运输保通能力建设,提升道路抢修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有线传输、无线传输、卫星传输等多种现代通信手段结合的备用或机动应急通信网络。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保通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设备的储备、管理和使用,优先为灾害风险高的地区配备应急装备设备。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优化储备布局。全面推进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市、县(区)安排专项经费采购和管理救灾物资,完善储备物资类型,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和资源统筹利用水平。加强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资调运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加快医疗紧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健全恢复重建工作机制

分级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启动市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由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的恢复重建规划抓好落实;启动市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启动市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由县(区)政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启动市级Ⅳ救灾应急响应的,由县(区)政府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自然灾害灾情评估机制,灾情评估标准体系,规范评估程序、内容和方法等,为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开展地震、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调查评估和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在科学评估损失(损害)的基础上,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方案。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要突出群众主体地位,有机结合恢复重建、民生改善、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扶贫开发等工作,统筹做好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充分考虑灾区实际和投资规模,确保规划项目落实。加强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提高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生态环境、组织系统、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恢复重建能力。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鼓励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有效对接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完善民房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力度,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加强综合评估和跟踪问效。

七、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一)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行为准则,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搭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服务和信息导向平台。制定出台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参与救灾的税收优惠、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和监管体系,完善救灾捐赠组织协调、信息公开、需求导向等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健全救灾需求发布与信息导向机制,开展救灾捐赠接收机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评估,强化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灾害救援体系,发挥其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受灾群众危机介入、生活支持和社区关系修复服务、心理援助、情绪疏导、引导社会力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经济补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积极推进民房、农业、林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与减灾部门合作,开展灾前防损工作。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保险机制。推动制定家庭防灾减灾救灾与应急物资储备指南和标准,鼓励和支持以家庭为单元储备灾害应急物品,提升家庭和邻里自救互救能力。

八、健全工程防灾减灾治理机制

(一)加快灾害治理重大工程建设步伐。加强水利水源、自然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居民搬迁避让、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等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工程防御能力。继续实施以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为重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全面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实现临翔主城区至少建成3个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凤庆、云县、永德县城区至少建成2个Ⅰ类应急避难场所;镇康、耿马、沧源、双江县城区至少建成1个Ⅰ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乡镇(政府驻地)至少建成1个Ⅱ类应急避难场所;村委会至少建成1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城市社区至少建成2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齐防汛抗旱减灾、城市防洪排涝短板,提升防洪排涝能力。

(二)提高建筑和公共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城镇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专项要求,构建具有良好防灾功能的城镇布局,提升现有城乡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加固工程,重点提升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设防水平。严格执行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新建工程和抗震设防重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控制不良地质地带工程建设。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等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大力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实施农村新建住房强制性设防标准和激励性导向政策,推广适应本土农村房屋特点的抗震建房技术。实施交通设施灾害防治工程,提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确保防灾惠民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建立工程绩效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者通过减灾委专家委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绩效评估。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法治保障。加快防灾减灾救灾法规和各类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工作规程的修编工作,确保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科学、有力、有序开展。

(二)强化资金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和项目,统筹市级各部门既有预算经费,支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各项经费投入。各级政府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继续支持开展防灾减灾有关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人才培养。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努力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精湛的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破解难题,积累经验,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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