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

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7 09: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临沧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2〕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破产处置程序对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是处置“僵尸企业”、盘活优势资源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程序既要解决公平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又要处理涉及土地、房产、税收、劳动、职工安置、企业帮扶、社会稳定等问题。为妥善处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促进临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亟需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牵头主导风险防控与事务协调,人民法院主导司法程序,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统筹推进”的长效破产处置联动工作机制。

二、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推动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复产、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制度,发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重整招商、破产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三、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府院联动机制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联系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副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信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保监分局等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任联络办副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相关工作。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确定其职责,并按照本通知执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府院联动协调会议联络办公室提请,报请召开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会;统筹协调处理涉企业破产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府院联动协调会议决定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安排的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总体运行态势,会同法院、国资、金融等部门,对具有经营价值、确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列入破产重整对象。

(四)市公安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于法院移送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审查处理并进行反馈;研究破产企业车辆违法处理的相关政策,为车辆相关信息查询和处置过户提供协助;为法院或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给予协助;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五)市司法局:对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局:根据府院联动协调会议要求,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企业破产工作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及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相关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优化、落实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处置、转让、规划等措施;对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指导破产企业和管理人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对财产的处置中涉及土地分割处置、转让的,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研究制定和落实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房产交易等政策,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拍卖、产权过户、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等事项,凭法院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理。

(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及时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环保的相关手续;对涉及环保的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经营项目,依法依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优化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止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状况的职责;研究并落实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政策;为破产企业变更及注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解决破产企业变更及注销问题;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办理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的,凭法院生效裁定书或相关协助执行文书予以办理;采取措施修复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信息;加强对评估、审计、拍卖等市场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二)市政府金融办:协调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出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依法支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三)市信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保障工作措施。统筹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协调和解决涉及破产企业的信访问题。

(十四)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等成员单位,共同完善相关工作预案;提请召开府院联动协调会;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工作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研究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与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的法律问题;对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七)市税务局: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研究和落实企业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清算前欠缴的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后,对未受偿部分凭法院裁定书按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如财产处置产生的税收、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等),依法贯彻落实减缓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竞买人依法支付(垫付)破产财产处置环节税费情况下,不得以应先清偿企业欠缴税费为由对破产财产处置过户设置障碍;落实税务征信修复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以促使重整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八)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加强督促商业银行对破产企业账户交易进行监测,协助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协助破产管理人在各商业银行开展相关查询和调取资料工作。

(十九)临沧银保监分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对逃废债行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府院联动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参会单位和人员、承办单位、会议地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做好府院联动联系工作。

(二)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研究确定事项,应制作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对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对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确定事项,各责任单位应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及时履行职责,推动企业破产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三)重大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破产重整案件,可在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专门处置企业破产案件的临时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关职能单位组成,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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