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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2023-12-18 17:02:32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精神,结合临沧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控土地供应

(一)合理安排供地计划。加强房地联动,根据商品房去库化周期,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去库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加快用地供应;在6—12个月的适当增加用地供应;在12—18个月的维持原用地供应比例不变;在18—36个月的适当减少用地供应;在36个月以上的暂缓或限制用地供应。

(二)适当调整商业商务用地性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以调整用地性质,具体用途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该区域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研究决定。

二、优化规划控制

(三)合理确定商住配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制定商业布局规划。在建设城市居住区项目时,综合考虑区域商业配套及去库化周期情况,在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合理设置商住配比,非商品住宅去库化周期超过合理去库化周期的,适当降低房地产项目商业配比。

(四)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化周期超过合理去库化周期的,鼓励将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长租公寓,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五)支持商品房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将在建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应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做好项目谋划

(六)加强项目储备。充分利用气候、区位、教育资源等优势,摸清土地供应、强化项目包装,加大招商引资,孵化项目落地。推动全市房地产从普通商品房向高品质商品房转变、从普通房地产向康养房地产转变、从内向型房地产向外向型房地产转变、从“第三代住房”向“第四代住房”转变,把临沧房地产建成美丽地产。积极谋划“旅居临沧”,做好康养文旅房地产项目谋划和储备。

(七)提升项目整体品质。着力实施城镇片区开发战略,合理释放规划要素,按照片区开发产业布局职住平衡要求,科学谋划布局房地产项目。结合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十五分钟生活圈。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绿美社区等建设理念,不断提升房地产项目整体品质。

四、强化服务保障

(八)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开展“带抵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九)加快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完善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精简项目审批程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批推行“规划条件一次告知、咨询意见一次反馈、方案修改一次完成”,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辖区空规委会议审议。在土地要件齐备并经空规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开工的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审批和大数据监管,简化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等建设审批手续。

(十)加快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预审核制度,凡要件齐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十一)灵活验收方式。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按销售合同约定或经征得购房人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和工程质量验收分期批次。

(十二)管好用活商品房预售资金。认真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基础上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十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金融需求。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及时优化信贷政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要求,积极做好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工作。

五、大力促进销售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积极支持缴存或户籍在临沧的职工办理在临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积极推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五)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总行规定执行个人住房贷款下限利率政策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下限利率政策。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基金账户开设予以积极支持。

(十六)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买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出让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七)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鼓励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临军警等购房群体,制定不同的购房优惠。

(十八)组织活动宣传推介。结合“线上+线下”等多种营销方式,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引进来、走出去”,面向市外、省外购房群体开展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临沧城市品牌宣传,促进房地产消费。

六、加大行业监管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持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

(二十)加强房地产遗留问题化解。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分类处置、对症施策,解决不动产“办证难”问题。全面推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现住权、产权同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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