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czj33/2023-00244
发布机构:
临沧市财政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10-28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协临沧市四届二次会议第42031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分类:A类

  是否公开:公开

  临财字〔2019〕8号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协临沧市四届二次会议

  第42031号提案的答复

  凤庆县委员活动小组:

  你们在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确定接送学生运营车辆并给予办理运营车辆保险和燃油补助的建议》(第42031号),已交由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及山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重视和关心。临沧市财政局历来重视对教育的投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始终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不断加大对教育等民生领域的投入。2018年,全市教育支出达到了499120万元,比上年增长15.37%。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多方筹资加快推进“全面改薄”及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项目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实施边境县14年免费教育,全面落实各类资助政策。

  党和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出行安全历来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手段强化对学生出行交通安全的管理,国务院于2012年4月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9月印发了《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临沧市随即转发,并作了相关要求。明确了相关法定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及相关安全措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同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材料。

  综合上述,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出行安全,一是目前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9月印发了《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临沧市随即转发,并作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对需通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请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二是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已经在发展开通农村客运工作中,鼓励运输企业采取一车多线、循环经营、片区经营、电话预约等多种运行方式来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在运输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道路运输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三是市县(区)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探索依法取得校车运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管理制度。四是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无资格客运和无保险客运,杜绝超载以及其他交通安全隐患。五是各县(区)教育体育、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家长的交通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按规定乘坐合法运营车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财政工作和教育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更好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9年6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茶学臣  0883—2147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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