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1〕26号)规定,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探索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保证保险范围
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县区的经办保险公司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存储,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工程保证保险金额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由存储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保险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和保险凭证,存储企业未按时足额履行或未全面按时足额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承保额内代付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资金,用于支付该建设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准入保险机构资格条件
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和保险凭证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可办理保险业务及赔付现金业务,能全面履行保险保证责任的保险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为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提供便利化服务的保险机构;
(三)在临沧市相应县(区)设有分支机构,保险市场保费规模排名靠前,且与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
三、保证保险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保证保险须为符合准入条件保险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二)工程保证保险性质为不可撤销的担保类保险,即投保企业(存储企业)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后,所投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出具的《临沧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要求,在保险金额内及时代付相应资金。
(三)保险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
(四)存储企业应当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总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竣工验收公示期之和。工程未完工保险到期的,应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更换新的保险凭证或增加延长保险有效期的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原件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五)存储企业应当将本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六)申请办理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企业应书面承诺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定义务,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保障制度,并接受为其提供保险的保险机构监督检查。
(七)被准入保险机构承办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应在监管合理范围内,设置统一保险费率下限及跟单费用上限,不得出现乱收费、返费等扰乱市场行为。
四、操作实施流程
(一)保险的办理及送达
存储企业在申请使用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资质证书》、《近三年已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授权信用查询》、《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形式存储的申请书》(附件2)、《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核定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等资料原件或盖章复印件,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查无误后,在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进行保险办理。保险签订生效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凭证原件送达受益人(即: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险凭证复印件经受益人加盖印章后交存储企业留存备查。
(二)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有效期内存储企业所投保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储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经办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临沧市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附件3)5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责任,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社部门确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经办保险公司在支付工资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情况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出具《支付通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保险被支付后,投保人(存储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险相同担保范围和保险金额的新保险凭证或保证金。存储企业提供新保险凭证后,原保险凭证失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上浮下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项目,按新的存储比例出具新保险凭证。
(三)保险的终止
保险对应的工程完工,存储企业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向受益人提交“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声明函”,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公示30日后,受益人自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之内,未到期的工程保证保险终止。
五、保险负面清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储企业不能以保险公司保险方式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 近3年内有工资拖欠记录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处罚记录的;
2. 近5年内有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有负面影响网络舆情或存在尚未解决欠薪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3. 保险公司保险被索赔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工资保证金或依法提供新的保险凭证;
4. 保险公司保险被索赔后未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的。
(二)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资格:
1. 违反约定,违规出具保险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未按《临沧市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要求及时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 偿付后,未及时通知存储企业补足保险金额或补缴工资保证金的;
4. 保险公司本身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影响保险履约的;
5.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要求
(一)非工程建设领域采用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由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最终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年。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保险(样本)
2.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形式存储的申请书(样本)
3.临沧市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