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存项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交存标准
1.建设领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
4.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建设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向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15天。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办理退回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6.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满1年后,向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经查未发现期满前1年内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出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办理退回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三、交存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剂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四、交存范围
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制造、加工、采掘、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五、实施主体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