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3〕10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7号)已公开发布。为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备案和监督工作。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二、认真梳理报送。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对2023年前三季度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情况进行清理,严格审核后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无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需上报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严格编制计划。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编制并审核本机关、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实行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
四、实行分类管理。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由同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统筹和公示;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检查计划按程序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进行检查和上级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开展的行政执法机关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强事后备案管理,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行政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1)、涉企行政检查登记表(详见附件2)。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涉企督查检查考核清理整治“回头看”,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违规开展涉企督查检查考核的及时督促整改。
(市司法局联系人:李春娇,联系电话:2138778)
附件:1.xx(单位)行政检查通知书
2.xx(单位)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单位)行政检查通知书
按照计划安排, 填写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依据 填写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注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程,并具体到条、款、项、目)的规定,委派 同志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请协助、配合。如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
联系电话:xxxxxxxx
被检查单位(签字):
行政执法机关(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单位)涉企行政检查登记表
检查对象 基本情况 |
☐法人 |
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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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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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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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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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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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号码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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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字号 名称 |
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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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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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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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 组织 |
单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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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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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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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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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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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投诉 □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机关移送 □日常巡查 □“双随机”抽查 □重点领域治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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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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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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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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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当事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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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 |
□未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发现违法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 □其他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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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情况 (可选)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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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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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注:本表由执法检查机关填写,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被检查企业留存,一份由执法检查机关交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