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为便于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要求,实现“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的目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履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规则》)和《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规则》)。
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两次征求了16个州(市)发展改革委和委内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经2023年第31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分为《行政许可规则》和《行政处罚规则》。
(一)《行政许可规则》。分为适用规则和基准两部分。一是适用规则。共10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裁量基准范围,实施标准化管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清单;细化了行政许可流程的主要环节,对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程序进行了细化说明。二是基准。以附件的形式针对4个行政许可事项,从设定依据、许可程序、申报要件、许可条件、裁量结论、办结时限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二)《行政处罚规则》。分为适用规则和基准两部分。一是适用规则。共4章21条,第1至5条为总则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6至12条为裁量阶次部分,列明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了量罚标准;第13至18条为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要求、程序和责任;第19至21条为附则部分,明确了动态调整、重要用语含义和实施日期等。二是基准。以附件的形式针对5个行政处罚事项,从处罚依据、具体情形、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和不予处罚的依据进行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履职。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裁量种类等予以明确,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禁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减损其权益,统一标准尺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坚持统筹推进。按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责任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省级、市级、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统一的裁量基准。
三是坚持动态调整。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修改或客观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