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公安局)
中共临沧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6 12:00 浏览次数:16 字体:【

为全面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党委委员会

1、党委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委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关于各党总支、支部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讨论制定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和重大措施;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制度;讨论审批本部门干部人事和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讨论研究各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的换届和增补委员问题;对各支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讨论决定对党员、党务工作者和党支部的表彰和对党员的处分问题;研究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3、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若书记外出,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4、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赞成票超过半数为通过;

5、召开会议时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二)党支部委员会

1、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市民政局党组、机关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制定培养、发展新党员规划、措施和有关事项;

3、会议由书记主持,若书记外出由书记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4、召开会议时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三)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上党课;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市局党组、机关党委的工作意见和决定;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研究、讨论接收新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党员;

3、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做决议的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书面或口头委托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参会人员;

4、会议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吸收非党群众或人党积极分子列席;

5、会议由书记主持,若书记外出由书记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四)全体党员大会

1、全体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2、全体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上党课;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本机关党内重大问题;选举、调整、补选机关党委委员;听取机关委员会某一时期的工作通报;听取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

3、充分发扬民主,讨论问题要积极发表意见,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做决定的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书面或口头委托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参会人员;

4、机关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吸收非党群众或人党积极分子列席;

5、召开会议时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二、党课制度

(一)党课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局机关党委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

(二)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三)由机关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各党总支、支部自行组织;

(四)每位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党课教育,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五)党课可采取授课、多媒体的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

(六)党课教育可吸收党外群众和人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学习教育内容

党员学习教育应根据党员教育的任务目标,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理论和道德修养水平;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坚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宣传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模范事迹,使党员学有榜样,增强党性观念,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学习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帮助党员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公正执法意识。

(二)学习教育方法

广泛开展“五个一”学习活动。即:每日一学习,每位党员每天利用1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学习;每月一集中,局机关党委或各党总支、支部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季一本书,每位党员每季度读一本有意义的书;每年一测试,每年参加局机关党委组织的学习测试,检验学习成效;每年一心得,每个党员每年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

(三)学习教育方式

阅读与讨论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授课与撰写学习心得相结合,以支部组织学习为主,机关党委组织学习为辅。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需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达到激励党员、纯洁队伍的目的。

(二)民主评议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

(三)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按照“五带头”(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建佳绩、带头服务比奉献、带头自律树形象)和“五比五创”(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团结、创一流团队,比干劲、创一流风貌,比服务、创一流作风,比工作、创一流业绩)的要求,重点评议党员一年来“六看六做到”的情况,即看政治立场稳不稳,做到违反原则的事不在我身上发生;看宗旨观念牢不牢,做到群众到我这里办事不受到冷遇;看党员觉悟高不高,做到党员的责任不在我这里丧失;看组织纪律严不严,做到违纪行为不在我身上存在;看业务素质精不精,做到工作差错不在我这里出现;看党员形象好不好,做到党的先进性不因我而损害。按照“八荣八耻”的标准,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进一步发扬共产党员奉献在前、享受在后,争先进、创一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在临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评议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

(1)个人自学。要通过学习,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2)集中学习。由各党支部召开党员会议,组织党员集体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2、民主评议阶段

(1)党内个人自评。对一年来的表现情况写出个人总结,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个人自评,并自我评定等次。

(2)党员互相评议。由参加党支部大会的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每个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3)组织作出评价。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经支委会综合评价后,对党员作出鉴定,形成组织结论,并确定相应的等次。

(4)公布评议结果。局机关党委或由各党总支、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公布评议结果。

3、整改提高阶段

每个党员都要针对述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党总支、支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党委委员要联系三名以上的群众,各党总支、党支部委员要联系两名以上的群众,党员要联系一名以上的群众,以保持党组织同群众的经常联系。

(二)主要联系对象:一是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考察他们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供党支部参考;二是本科室的非党群众。主要是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三)联系内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倾听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或要求,帮助群众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加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

(四)联系方式:党员联系群众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等方法,也可利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倾听群众的意见,较准确地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状况、心理活动、工作要求等,以便有针对性地修订工作计划,帮助群众提高觉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激发群众的工作热情。

(五)联系要求:一是党员每季至少与联系对象谈一次话,肯定成绩,找出不足,鼓励进取;二是党员要虚心接受群众的建议和批评,对群众的建议和批评能整改的马上整改,让群众满意;三是谈话后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四是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局机关党委年终检查党支部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党员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

(一)党员要自觉地向各党总支、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汇报情况每季度以口头汇报一次。年底作书面汇报。

(三)汇报内容:

1、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取得的进步、成绩和出现的问题、缺点、失误、错误等。

2、根据群众的反映或个人想法,对党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其它需要组织了解和掌握的问题。

七、党员结对帮扶制度

(一)结对帮扶对象:在新农村挂钩点选择农村低保户、农村优抚对象或其它困难家庭为帮扶对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需要帮扶的党员也可作为结帮扶对象。

(二)结对帮扶的目标和原则:结对帮扶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即:每一名党员至少有一个困难家庭作为结对帮扶对象;党员上门看望结对帮扶对象每年至少一次;党员每年给帮扶家庭送温暖至少一次;党员为帮扶家庭力所能及地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要按照因人而异、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组织决定与个人选定相结合,形式多样地开展党员与群众、党员干部与普通党员、党员与党员的结对帮扶活动。

(三)结对帮扶形式:

1、一个党员联系一户。主要适用于党员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贫帮困。一般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和那些在某一方面有专业技术特长、有经济头脑、社会交往面宽的那一部分党员。

2、几个党员联系一户。主要用于帮扶那些有实际困难的家庭。这些困难户,靠一个党员帮扶比较困难,必须由几个党员共同帮助,而且要考虑到党员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能力,还要确定主要责任和起主要作用的党员。

(四)结对帮扶的要求:各党总支、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员结帮扶工作,以党员帮扶为实施主体,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要根据联系点党员和群众的具体情况,按照党员100%参与结对帮扶的要求,年初制定党员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与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帮扶工作展开情况,及时改进、完善帮扶措施。

八、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教育、管理制度

(一)各党总支、支部要积极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激发群众的入党热情。要通过正面教育、组织吸引、个别启发的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二)各党总支、支部接到申请入党人的申请书后,要关心他们的进步要求,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培养考察,在具备条件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及时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局机关党委接到备案名单,研究同意后,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填写培养情况。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要逐人建立档案,指定专人培养。党组织选派2名对其比较了解,思想水平比较高,党内生活比较丰富,懂得党的基本知识的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四)各党总支、支部要采取不同方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市直机关党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适时参加必要的党内活动,使他们受到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加深对党的认识与了解;要分配给入党积极分子一定的党内工作,让他们完成一些比较艰巨的任务,在实践中提高政治觉悟,增长知识和才干;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一般每季度一次。

(五)各党总支、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考察,每半年考察一次,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将考察写实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一年以上的,各党总支、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程度,选拔重点培养对象分层次有重点的加以培养教育。

(七)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状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按照实际表现,调整培养考察计划。表现突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对那些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九、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接受预备党员阶段的公示

1、公示的前提条件是: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政治审查,并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多数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重点发展对象11个月后方可实施(即提交党员大会讨论之前)。

2、公示内容:党支部拟发展的培养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岗位、现实表现等情况及举报电话。

3、公示的范围和方式:采取公告的方式,在该支部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公示。

4、公示期限:在召开党支部大会前一个月的时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告同时上报党委备案。

5、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党总支、支部要迅速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由市纪委监察室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共同核查。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对举报的问题做好具体答复,查无问题的要及时发展,问题核实的要依据情节根据政策给予组织处理,对短期内无法查证的要暂缓发展,并对发展对象说明理由。

6、公示结束后,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作出近期是否发展的决议,并依据决议上报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二)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公示

1、公示的前提条件是: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在听取入党介绍人和多数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作出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意见后方可实施(即: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

2、公示内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

3、公示的范围和方式:采取公告的方式,在该支部范围内的向党员和群众公示。

4、公示期限:在党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前一个月时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告同时上报党委备案。

5、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党总支、支部要和市纪委监察室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迅速进行核实。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对举报的问题做好具体答复,查无问题的要及时发展,问题核实的要依据情节根据政策给予组织处理,对短期内无法查证的要暂缓发展,并对发展对象说明理由。

6、公示结束后,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相应作出或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7、无特殊情况,在发展党员的两个阶段未履行公示程序的,局机关党委不予审批。

十、党员挂牌上岗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做到一个党员一面旗,亮出党员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在市局机关实行党员挂牌上岗制度;

(二)党员上岗必须统一佩戴党员上岗证;

(三)党员上岗证统一由局机关党委制发,上班时统一佩戴。

十一、党员谈话诫勉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他人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进步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活动,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二)谈话诫勉目的:教育和挽救党员;

(三)谈话诫勉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

(四)谈话诫勉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一般党员的谈话诫勉由支部书记指定支委进行;支委的谈话诫勉由支部书记进行;党总支、支部书记和党委委员的谈话诫勉由机关党委书记进行;

(五)做好谈话记录,并同时报机关党委备案。

十二、党支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

(一)年终由机关党委根据《中共临沧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支部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结合全年支部工作,组织对各党支部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视年度工作情况由机关党委确定。

(三)考核办法:支部对全年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并写出工作总结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组织人员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支部工作记实为依据,实行百分量化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的主要依据。

十三、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对评选出的先进党支部,由局机关党委颁发匾牌,每年评定3个支部。

2、对模范作用突出,自觉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在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每年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局机关党委确定为当年党员先锋岗。事迹持别突出的报上级党委表彰奖励。

3、对从事党务工作的党员,能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严格按照《条例》办事,认真履行职务,使机关党建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起积极主要作用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局机关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报上级党委表彰奖励。

(二)惩处制度

1、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2、对于不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事,不按市民政局《党建工作若干制度》和《党建目标管理》开展工作,支部生活、学习不能正常开展,以及党员出现违纪违法的支部,不得参加年终先进党支部的评选;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不得参加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

3、党总支、支部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4、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总支、支部,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党的纪律进行处理。

十四、党费交纳制度

(一)按期交纳党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每个共产党员要增强组织观念,认真履行义务,按期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执行。

(三)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必须由个人亲自交纳,不宜由他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除生病、外出时间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可以提前,也可委托他人或家属交纳,但不得由财务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四)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特殊情况,需报告支部委员会,可以补交,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五)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所在党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严格收缴手续,党员按月向支部交纳党费,支部按季上交机关党委,局机关党委每季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党费收缴必须造册登记,做到底数清楚,按规定上缴,不准挪作他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