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要求,临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0日至9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2016年10月份前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编在岗1人,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管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对象
临沧市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则为随机抽查对象,并将污染源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均为一般排污单位。
三、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临沧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检察人员数量、行政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电脑随机或人工“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并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监察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鼓励优先采用电脑随机的方式,即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开发相应模块,由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
最低抽查比例:
(一)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二)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区)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三)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加大处罚力度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对本次抽查的8家企业,拟对4家实施处罚,处罚结果将作后续公告。
检查企业名单见附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