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
临沧乐巢娱乐有限公司 |
决定书文号 |
(临)文综罚字〔2022〕005号 |
案由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经营性使用著作权人的音像作品 |
违法事实 |
2022年12月1日,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临沧乐巢娱乐有限公司来信的投诉书,2022年12月7日09时24分至10时05分,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宝银(25080021005)、杨文鹏(25080121002)、鲁睿(25080121001)在对场所负责人黄福林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到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170号的临沧乐巢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场所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查看并点播了属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像作品,均能正常点播放映。经2022年12月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临沧乐巢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处罚决定 |
1.警告;2.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日期 |
2022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