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临沧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发改粮检查发〔2023〕507号

时间:2023-10-30 10:54:08    作者:粮食监督检查科   点击数:  
 索 引 号  fgw/2023-00207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10-30 10:54:08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

为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做好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据《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结合部门监管职责,制定了《临沧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10月30日

临沧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等,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一、超标粮食处置的原则

粮食经营者应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发现超标粮食的,应当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的原则,超标粮食处置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二、超标粮食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谷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玉米、小麦等原粮。

三、相关基础工作

(一)开展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结合我市粮食生产实际状况,统筹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重点对当年新收获的主要粮食、油料品种进行监测。根据各种粮食产量合理测算监测样品数量,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掌握真实全面的数据信息。

(二)对异常粮食采样。密切跟踪本地区可能出现的异常气候和严重病虫害等情况,尤其是粮食收获后、收购前的质量变化情况。对于范围较广、影响较大,影响粮食正常收购的质量情况,要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监测工作,迅速摸清发生原因、范围、程度和质量特征等情况。

(三)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根据粮食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要求,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四、处置工作程序

(一)发现超标粮食的报告与储存

1.超标粮食信息来源包括:粮食收储企业报告的信息;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2.落实超标粮食分类专仓储制度。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收储企业、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同时建立详细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3.在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不可抗力而造成区域性、大面积粮质异常的情况下,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县级政府确定的收购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二)超标粮食处置与监管

1.采购环节。超标粮食不得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收储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县(区)发展改革局报告超标粮食情况,县(区)发展改革局要将超标粮食情况向县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粮食收储企业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超标粮食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向市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内容包括粮食品种、数量、来源、检验结果、初步处置情况等信息,并附收购合同、检验报告等文件。

2.储存环节。承储企业在储存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销售环节。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超标粮食销售时,销售方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和加工转化处理能力,并在销售协议和发票凭证中明确用途,购买方所购粮食只限定本企业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4.出库环节。落实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承担超标粮食销售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3个工作日向超标粮食库点所在地的县(区)发展改革局报告,县(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及时向购买方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购销双方跨市外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购买方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确保粮食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5.入库环节。落实超标粮食入库报告查验制度。购买方企业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根据定向销售转化方式,向所在地县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当地县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入库的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质量、超标物质名称、含量及出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购买方企业要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粮食质量信息档案、严格按照用途和无害化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相关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县(区)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环节的监管责任。

6.转化处置环节。配合当地县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企业的监管。

(三)档案管理

强化超标粮食处置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全程留痕。超标粮食处置各环节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五、相关责任

(一)粮食经营者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关。

(二)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质量管控,在收购或采购时要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禁止收购或采购超标粮食作为政府储备粮。

(三)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超标粮食,或者接到发现超标粮食的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要及时将情况向县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协调,掌握动态状况,及时通报情况,确保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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