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临沧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提高的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762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6072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109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执行99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1340元/人·月。
二、提高的保障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严格执行提高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落实好各项救助政策。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摸排提高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城乡困难对象并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精准施救,应救尽救。
(三)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把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所需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并认真落实资金到位、按月按时发放到户,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